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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6 09: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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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資質· 許可證· 備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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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用制劑生產經營許可證的辦理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人員方面:
經營處方藥、甲類非處方藥的,應當按規定配備與經營范圍和品種相適應的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師或者其他藥學技術人員。只經營乙類非處方藥的,可以配備經設區的市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考核合格的藥品銷售業務人員。
企業營業時間,相關人員應當在崗。
營業場所與設施:
有與所經營藥品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陳列、倉儲設施以及衛生環境。同時經營其他商品(非藥品)的,陳列、倉儲設施應當與藥品分開設置;在超市等其他場所從事藥品零售活動的,應當具有獨立的經營區域。
具有能夠配備滿足當地消費者所需藥品的能力,并能保證 24 小時供應。藥品零售企業應備有的國家基本藥物品種數量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結合當地具體情況確定。
企業及相關人員資質:
企業、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質量負責人無《藥品管理法》第 75 條、第 82 條規定情形的。
有與所經營藥品相適應的質量管理機構或者人員,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質量負責人等符合規定的條件。
管理制度與信息系統:
外用制劑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申請流程大致如下:
準備申請材料:包括藥品生產許可證申請表、基本情況(企業名稱、生產線、擬生產品種、劑型、工藝及生產能力等)、企業的場地等條件說明、營業執照、組織機構圖、相關人員簡歷及證書復印件等。
提交申請:向所在地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申請材料。
受理審查:監管部門在規定時間內對申請進行受理和審查。
受理:受理 2 個工作日。審查與決定 30 個工作日。制證與送達 10 個工作日。
審查:對申報資料進行審查,組織制訂現場檢查方案和組織開展現場檢查,并根據檢查組現場檢查情況確定審查意見的完整性、準確性。
審批發證:符合條件的,頒發外用制劑生產經營許可證。
申請外用制劑生產經營許可證通常需要以下材料:
藥品生產許可證申請表。
基本情況,包括企業名稱、擬生產品種、劑型、工藝及生產能力( 含儲備產能)等。
企業的場地、周邊環境、基礎設施、設備等條件說明以及投資規模等情況說明。
營業執照(申請人不需要提交,監管部門自行查詢)。
組織機構圖(注明各部門的職責)。
外用制劑生產經營許可證的審批時間會因地區和具體情況而有所不同。一般來說,受理時間為 2 個工作日,審查與決定時間為 30 個工作日,制證與送達時間為 10 個工作日。但在實際操作中,可能會受到申請材料的完整性、現場檢查情況等因素的影響。
與外用制劑生產經營許可證相關的法律法規主要包括: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
《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
《醫療機構制劑配制監督管理辦法 (試行)》
《藥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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