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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6 09: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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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資質· 許可證· 備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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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車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辦理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車輛方面,要有符合機動車管理要求并滿足以下條件的車輛或者提供保證滿足以下條件的車輛承諾書:
符合國家、地方規定的巡游出租汽車技術條件。
有按照第十三條規定取得的巡游出租汽車車輛經營權。
人員方面,要有取得符合要求的從業資格證件的駕駛人員。
制度方面,要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
場地方面,要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停車場地。
申請出租車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大致遵循以下流程:
申請從事道路運輸經營及相關業務的企業或個人提出申請,填寫申請書,提交行政許可申請材料清單。
提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巡游出租汽車經營申請表》。
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資信證明及其復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和委托書。
巡游出租汽車車輛經營權證明及擬投入車輛承諾書,包括車輛數量、座位數、類型及等級、技術等級。
聘用或者擬聘用駕駛員從業資格證及其復印件。
巡游出租汽車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文本。
申請材料審核、匯總,材料核準后發送《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
申請材料匯總、審批。
發放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需要注意的是,依照前款規定收到申請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 20 日內審查完畢,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并向申請人投入運輸的車輛配發車輛營運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 4 年,到期需換證。道路運輸證每年度審驗一次,由縣級道路運政管理機構按省、地級道路運政管理機構的規定向有關單位發布具體時間和要求,對車輛臺數較多的單位可上門審驗,臺數較少的單位或個體、聯戶,可按行政劃分鄉或片區集中審驗。
與出租車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相關的法規眾多。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規定了從事道路運輸經營以及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的條件、程序、責任和監督管理等內容,包括客運和貨運兩種類型。本條例適用于全國道路運輸市場,保障道路運輸安全和合法權益,促進道路運輸業的健康發展。
《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為規范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行為,保障乘客、駕駛員和巡游出租汽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其中明確了從事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服務應當遵守的規定,以及交通運輸部在全國巡游出租汽車管理工作中的職責等內容。
以下情況可能導致出租車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被吊銷:
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車經營許可,擅自從事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 5000 元以上 2 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相關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 3000 元以上 1 萬元以下罰款。
補充信息
出租車經營的相關規定:出租汽車經營者終止經營的,應當將相關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道路運輸證》等交回原許可機關。出租汽車經營者取得經營許可后無正當理由超過 180 天不投入符合要求的車輛運營或者運營后連續 180 天以上停運的,視為自動終止經營,由原許可機關收回。
法規的修訂與發布:《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的決定》已于 2022 年 9 月 21 日經第 22 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道路運輸許可證的辦理范圍:、道路貨物運輸、車輛維修、道路貨物搬運裝卸和道路運輸服務(含物流服務,汽車綜合性能檢測,汽車駕駛員培訓,客貨運站、場,客運代理,貨運代辦,汽車租賃,商品車發送,倉儲服務,營業性停車場和其他從業人員培訓等)。
預約出租汽車的相關規定:預約出租汽車的許可,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并在《出租汽車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書》、《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道路運輸證》中注明,預約出租汽車的車身顏色和標識應當有所區別。
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的解讀:《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明確了出租汽車經營許可條件、程序、期限、變更及到期延續管理等內容。本文介紹了《規定》的制定必要性、過程、主要內容和重點問題,為出租汽車行業和社會公眾提供參考。
道路運輸條例的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根據 2012 年 11 月 9 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 2016 年 2 月 6 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訂,根據 2019 年 3 月 2 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訂。
經營許可的協商與決定:對從事省際和市際客運經營的申請,收到申請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照本條第二款規定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前,應當與運輸線路目的地的相應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協商,協商不成的,應當按程序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協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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