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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4 09:2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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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分包資質掛靠協議是指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以具備資質的施工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并與被掛靠單位簽訂的協議。其特點包括:
雙方地位不平等。被掛靠單位通常具有較強的資質和資源優勢,而掛靠方則依賴被掛靠單位的資質來承接工程。
掛靠方自主經營。在掛靠期間,掛靠方通常自行承攬工程任務、組織施工、負責質量和安全等方面,具有較大的自主經營權。
被掛靠單位收取費用。被掛靠單位會向掛靠方收取一定的管理費用或掛靠費用。
風險責任分擔復雜。在工程實施過程中,一旦出現質量、安全、債務等問題,雙方的責任分擔往往較為復雜。
例如,在某些案例中,掛靠方可能會為了降低成本而忽視工程質量,導致被掛靠單位面臨聲譽受損和法律責任的風險。
工程分包資質掛靠協議通常是無效的。《建筑法》明確禁止掛靠行為,該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也存在一些特殊情況,如果合同當事人自愿簽訂的協議,內容合法,且不具備下列情形,則掛靠協議可能被認定為有效: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風險:
施工合同可能無效,導致掛靠人與被掛靠企業均無法行使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工程價款回收無保障。
掛靠人與被掛靠企業可能對工程質量、工期、工傷和財產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掛靠人因掛靠工程項目拖欠材料供應商貨款或勞動者工資的,被掛靠企業可能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掛靠人以被掛靠企業名義對外簽訂的合同,引起的債務糾紛可能由被掛靠企業承擔給付責任,并且,被掛靠企業應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政府相關部門有權沒收掛靠所得收益,并有權就掛靠行為對掛靠人、被掛靠企業進行行政處罰,甚至被降低資質等級或吊銷資質證書。
防范措施:
對掛靠單位進行事前風險控制,要求掛靠單位提供基本經營資料,了解掛靠單位的資信情況,要求掛靠人提供履約擔保。
采用內部承包方式,將掛靠項目實實在在地轉變為被掛靠企業的自有項目。
采用材料委托采購與勞務分包相結合的方式,將掛靠施工合同分為建筑材料委托采購合同和建筑勞務合法分包合同。
加強財務管理,嚴格控制項目部印章的使用范圍,保證工程款的專款專用,有效避免勞資糾紛、材料款糾紛等。
嚴格控制合同履行過程中的風險,被掛靠企業要成立專門的項目管理組,嚴格控制工程質量,完善勞務管理,為各自招聘的建筑工人購買保險,以減少工傷事故發生時的風險承擔。
工程竣工后,被掛靠單位可要求掛靠單位將竣工的相關資料報公司備案,并將掛靠工程上所發生的債權債務情況以書面形式給予說明。
以下通過幾個案例來進一步說明工程分包資質掛靠協議相關的問題:
勞務分包案例:
一家公司通過招標方式從一家建設單位承包到樓房建筑工程后,將面積約為150㎡的清除基礎淤泥的勞務分包給了邱某等12名農民工。可當邱某等完成工作任務后,公司起初借口尚未從建設單位獲取工程款而一再拖延工資,后來干脆以其分包勞務未獲得建設單位同意,屬于違法分包、不具有法律效力為由拒絕支付。但實際上,本案所涉清除基礎淤泥的勞務,并沒有什么技術含量,只需通過簡單的體力勞動就能完成,根本不存在必須具備相應資質的問題,因而公司不能拿無效說事兒。
勞務轉包案例:
2017年8月,一家公司承包到一項勞務工程后不久便當起了“甩手掌柜”,將之轉包給包工頭李某。李某則雇請肖某等17人施工。任務完成后,李某卻攜帶公司給付的工資逃之夭夭了。面對肖某等索要工資的請求,公司認為其已經付過,且其與李某之間的轉包因違反法律規定而無效,肖某等自然無權向其索要。但盡管本案所涉轉包合同無效,但公司卻必須向肖某等人支付工資。
勞務內包案例:
2017年9月,一家建筑公司承包一項勞務工程后,以“內部承包”方式交由其內設機構基建部完成。基建部隨之招募了鄧某等20名農民工施工。期間,鄧某在勞動期間不慎受傷。當鄧某要求給予工傷賠償時,卻遭到公司拒絕,理由是其與基建部的“內部承包”協議無效,其自然無需對基建部的雇傭行為擔責。但實際上,公司必須承擔工傷賠償責任,因為法人的內設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具有獨立人格,法人對內設機構或分支機構的行為負責。
勞務掛靠案例:
包工頭朱某拉起建筑隊后,鑒于難于接到活干,遂掛靠到一家建筑公司。一個月后,朱某雇請的員工邱某因腳手架脫落而受傷。鑒于朱某拒絕賠償,邱某曾要求公司擔責。但公司認為,朱某與其系掛靠關系,而掛靠不受法律保護,故邱某只能要求朱某擔責。但實際上,邱某有權要求被掛靠的這家建筑公司擔責。
《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中規定,專業工程分包和勞務分包都需要具有相應的工程資質而且必須在資質等級規定的范圍內從事的活動。也就是合法的分包必須分包給具有相關資質的單位或者公司。反之則是違法分包。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第14條第2項作了細化規定:“下列行為,屬于違法分包:……施工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分包工程發包人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專業工程分包給他人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的暫行意見》第9條規定,掛靠的表現形式主要有如下幾種:
不具有從事建筑活動主體資格的個人、合伙組織或企業以具備從事建筑活動資格的建筑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資質等級低的建筑企業以資質等級高的建筑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不具有工程總包資格的建筑企業以具有總包資格的建筑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解釋》第4條規定,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可以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
《建筑法》及《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對違法分包、非法轉包和掛靠的行政、刑事責任問題作出了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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