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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4 09:1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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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建筑資質收取管理費是一種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建筑法》明確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也規定,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
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尤其是在轉包、違法分包和借用資質的掛靠合同糾紛中,管理費的表現形式多樣,如“企業管理費”“總包服務費”“總包配合費”等,亦或直接在施工合同中約定為管理費、掛靠費、稅費等等。
當前建筑市場借用資質的現象仍十分普遍,現行法律確立了無效合同工程款的折價補償原則。就合同項下所約定的管理費問題,在處置時應根據出借資質企業是否參與項目管理而有所區分,避免機械適用無效合同處理原則或不加區分直接引用不法原因。
對于約定的管理費,因尚未實際發生,對此不屬于收繳的對象,出借資質的一方或者轉包人要求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管理費的,根據其實際參與管理情況而作不同對待:出借資質的一方對于借用資質的一方,或者轉包人對于分包人實際提供管理服務的,應根據具體情況判斷是否支持管理費的請求;若未實際提供管理服務,則請求支付管理費通常難以得到支持。
出借建筑資質并收取管理費存在諸多風險。借用資質簽訂的施工合同無效,如給發包方造成經濟損失,應由被借用的出借人承擔。出借方需對工程質量承擔連帶責任,工程質量是終身責任制,一旦出現重大質量問題,如樓房坍塌、橋梁倒塌等,將會引發建筑工程五方主體的責任追究,甚至可能涉及刑事追責。
在建筑設計領域,存在大量有資質企業出借資質、收取管理費的行為,給社會公共安全造成嚴重危害,司法應予明確否定并加以規制。如支持作為具有建筑設計資質的企業只在收取管理費的范圍內承擔責任,將助長建筑設計領域有資質企業出借資質的不良風氣,危害社會公共利益。
目前對于借用資質施工中“管理費”的承擔問題,相關研究和司法裁判規則在不斷梳理和完善。本文擬以借用資質施工中“管理費”的承擔問題為切入點,結合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案例、法官會議紀要、高院指導意見等,就合同無效后“管理費”的支付問題作簡要分析,并提出自己的見解。
同時,為深入推進建筑業“放管服”改革,住建部決定進一步簡化《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部分指標,并下發《取消建筑業企業最低等級資質標準中關于持有崗位證書現場管理人員的指標考核的通知》,意味著建筑業的資質改革又往前邁進了一步。
在相關司法案例中,最高院四巡案例表明:當事人借用資質承攬工程的,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驗收合格的,不影響實際施工人主張相應施工價款。
同時,最高院判例指出:建設工程領域借用資質的行為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出借人請求借用人按照工程價款的相應比例支付收益費(掛靠費、管理費),無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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