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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4 09:1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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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資質· 許可證· 備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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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將資質證書借給企業存在諸多風險。出借資質企業可能面臨承擔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內的風險。盡管掛靠協議中約定施工合同風險及一切責任全由掛靠單位承擔,但由于施工合同是以被掛靠企業的名義簽訂的,一旦掛靠單位出現合同違約,如工程質量問題、工期延誤問題等,
出借資質企業還面臨承擔實際施工人所拖欠人工費、材料款和機械設備租賃費的風險。對于掛靠的實際施工人,若允許其使用項目部的公章并委托其作為項目負責人,那么對于掛靠單位簽訂的分包合同、材料買賣合同、設備租賃租賃合同和用工合同,掛靠人和被掛靠人之間就構成了職務行為或者代理關系。這種情況下,法院一般會認定掛靠人是被掛靠單位的工作人員,依據民法通則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一旦掛靠企業與材料商、機械、設備出租商等形成債務關系,法院通常判決由被掛靠單位直接承擔責任。之后被掛靠單位再依據掛靠協議的約定,追究掛靠人的責任。但往往由于掛靠企業或個人沒有經濟能力,被掛靠企業經常是空拿一紙判決書,無法兌現。同時,由于掛靠協議是典型的無效合同,合同中約定的由掛靠單位負責安全生產的約定也就無效,依據總包單位對施工現場負有管理責任的一般原則,被掛靠企業對于施工中出現的安全事故也不能脫離關系。
一旦發包方得知工程不是承包人實際施工,而工程實際施工人沒有資質,或者資質不符,可以立即主張以下權利:第一、請求法院按照實際施工人的資質取費,結算工程款;第二、如果實際施工人沒有資質,發包方可以請求僅支付工程價款的直接費;第三,如果合同中約定了非法轉包、違法分包的違約責任,發包方可以依約主張權利。
如果掛靠糾紛訴到法院,掛靠協議中約定的掛靠費,依法應當罰沒。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還可以對出借資質的企業進行罰款,降低直至取消資質的行政處罰。
個人資質證書借給企業是不合法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這是對借用資質承攬工程的禁止性規定。
對于借用他人資質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中標無效,給招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人有前款所列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對于資質借給他人者,根據《建筑法》第 66 條規定,建筑施工企業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對因該項承攬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建筑施工企業與使用本企業名義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如果發現個人資質證書借給了企業,應及時采取措施糾正這種違規行為。個人應立即終止出借行為,收回資質證書。對于已經發生的出借期間所涉及的工程項目,應配合相關部門進行調查和處理。如果因此產生了糾紛或法律問題,應積極尋求法律援助,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爭議。同時,相關部門也會對這種違規行為進行查處,可能包括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甚至吊銷資質證書等處罰措施。
為避免個人資質證書借給企業,個人應增強法律意識,明確知曉出借資質證書的違法性和潛在風險。在面對企業的借用請求時,堅決予以拒絕。同時,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資質證書,防止證書被他人冒用或盜用。
從企業角度,應加強內部管理,杜絕尋求借用他人資質證書的違規行為。相關監管部門也應加大執法力度,加強對資質證書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一旦發現借用資質證書的行為,依法嚴肅處理,以起到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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