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切換城市]
歡迎來到好順佳財稅法一站式服務平臺!
好順佳集團
2024-10-11 09:28:54
2528
各類資質· 許可證· 備案辦理
無資質、有風險、早辦理、早安心,企業資質就是一把保護傘。好順佳十年資質許可辦理經驗,辦理不成功不收費! 點擊咨詢
建筑資質二級掛靠在南寧有著明確的規定。南寧市住建局發布的相關通知指出,以下企業經市住建部門認定后,可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承接其現有資質類別高一等級相應的業務:、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二級資質企業;市外特級、
認定條件包括:
企業信譽良好:自相關文件實施之日起,不存在因拖欠農民工工資被人社部門列入“黑名單”或被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通報、因違反建筑市場相關規定被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限制市場準入等情形;且近兩年內未發生工程質量或生產安全事故。企業申請調整其資質承包工程范圍時,其在南寧市施工企業信用評價中得分排名前100名(且不得為零值或負值)。
具有相應專業技術能力:項目負責人具備擬承接工程所需的相應專業的注冊建造師資格(由建設單位組建的評標委員會在企業參與具體工程項目投標時予以審查);企業近3年內承擔過本類別資質標準要求的工程業績不少于2項。
能夠提供足額履約擔保:企業以銀行保函、保證擔保、保險等方式提供工程合同總價20%的履約擔保(由建設單位組建的評標委員會在企業參與具體工程項目投標時予以審查)。
企業需作出承諾:企業取得認定意見書后,在認定意見書在有效期內,不變更法定代表人、不辦理工商注冊地變更或遷出,不辦理企業重組、合并、分離等涉及資質許可的事項,母公司持有子公司股權不低于60%。
認定程序為:
企業根據需要,需對其資質承包工程范圍進行調整的,在參與工程招投標前向市住建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符合認定條件的相關證明材料。
市住建部門對企業提交的材料予以審查,符合調整認定條件的,出具書面認定意見書。
企業在認定意見書有效期內發生以下情形的,市住建部門撤銷認定意見書:被資質許可機關撤回、撤銷相應資質的;被各級住建部門列入建筑市場主體“黑名單”的;在南寧市施工企業信用評價中得分為負值的;違反承諾或未履行承諾事項的;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認定意見書的。
其他事宜包括:
經市住建部門出具書面認定意見書的企業,在認定意見書有效期內可參與相應的建設工程招投標,建設單位應予認可,不得設置限制、排斥條件。
經調整后承接高一等級資質相應業務的企業,各級住建部門應強化事中事后監管,對未達到承諾要求,或者存在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應責令停工,并按超越資質等級承攬工程依法依規進行處罰,相關責任主體列入建筑市場不良信用信息。
南寧建筑資質二級掛靠存在諸多風險。對于被掛靠企業而言:
行政法律風險:
行政處罰:依據《建筑法》第66條,建筑施工企業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61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和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在政府平臺公示,甚至可能被限制市場準入:根據《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第17條,違法掛靠行為和處罰結果計入單位信用檔案,同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向社會公示,并逐級上報至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在全國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公示。有的省市會根據公示結果,限制市場準入。
民事責任風險:
對掛靠人:因掛靠合同無效,掛靠合同中約定的管理費、違約責任或對外責任承擔將均對掛靠人失去約束力。
對發包人:依據《建筑法》第66條、《安全生產法》第 100條規定,就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責任與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如其他損失如工期延誤等,如果發包人能證明工期延誤與借用資質有因果關系,也可主張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
對分包或轉包承包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43條,掛靠人以被掛靠人的名義又將工程分包或轉包的,被掛靠人對工程款的支付承擔連帶責任。
對材料設備供應商:掛靠人以被掛靠人的名義對外簽訂的材料設備采購、租賃等合同,一般因構成表見代理,由被掛靠人承擔支付相關款項的直接責任。
對農民工工資:依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36條,建設單位或者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發包或者分包給個人或者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或者施工總承包單位清償。施工單位允許其他單位和個人以施工單位的名義對外承攬建設工程,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施工單位清償。
對農民工工傷保險: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條,個人掛靠其他單位對外經營,其聘用的人員因工傷亡的,被掛靠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以下是一些與南寧建筑資質二級掛靠相關的案例:
2019年1月,史某通過中介聯系安徽某建筑公司,將二級建造師證書掛在該建筑公司,約定只“掛證”不上班,該建筑公司支付史某費用。后雙方協商終止“掛證”行為,因費用退還問題產生糾紛。
在一個典型案例中,掛靠施工中涉及“施工”和“掛靠”兩個不同性質、不同內容的法律關系。因掛靠合同的合同目的是“借用資質”而非“承攬工程”,被掛靠人不承擔向掛靠人支付工程折價款的義務。在發包人對掛靠行為不知情的情況下,施工合同的相對人仍然是被掛靠人,因發包人與掛靠人之間無合同關系,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發包人對掛靠人無約定付款義務;又因掛靠人不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四十三條規定的實際施工人,故發包人對掛靠人也沒有法定的付款義務。掛靠人僅有權請求被掛靠人參照掛靠協議約定向其轉付從發包人處收取的工程款。若發包人的特定行為使得層層轉付工程款的流程受阻,在被掛靠人同意的情況下,為避免訟累,可判令發包人徑行向掛靠人支付工程款。
最高院于2012年發布的一則指導性案例中,最高院經再審認為,“根據《2004年解釋》第1條第1款第(2)項之規定,鄭延利借用東鼎公司名義與東陽開發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盡管本條規定并沒有明確針對借用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問題,但是鑒于借用資質的情況下實際施工人同發包人所存在的聯系更為緊密,因此賦予實際施工人直接將發包人作為被告請求支付工程款是法律解釋中‘舉重以明輕’的當然結果,因此實際施工人請求發包人承擔責任的訴權是明確享有的。而在借用資質情況下,是否必須將被借用資質單位追加進入到本案訴訟中,人民法院可以視情況而決定是否追加。
為避免南寧建筑資質二級掛靠的糾紛,可采取以下措施:
對掛靠人進行事先風險防控:被掛靠企業應當對掛靠人(實際施工人)的經營情況及資信進行審查,最好選擇信譽好、實力強、有良好合作經歷的掛靠人進行合作。同時,加強施工合同履約中工期、質量、付款等的監管。
要求掛靠人提供履約擔保:要求掛靠人提供一定的保證或者繳交相應數額的保證金,增強其履約擔保能力,避免實際施工人怠于履行合同或出現無力賠償的情形。
嚴格控制合同履約過程中的風險:
加強掛靠項目的安全質量管控:被掛靠企業應對掛靠項目安全質量進行嚴格管控,防范施工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安全、質量等問題。同時,加強建筑施工人員的安全意識,提高建筑施工技能,提高對建筑工程的責任心,減少工程質量風險的發生。
加強公章及項目印章的保管:一般在項目中標后,都會刻制項目部印章,且由掛靠人自己保管。因此,建議被掛靠企業在項目部印章上注明印章授權范圍,防止掛靠人私簽合同,特別是經濟合同或結算資料,而被認定為表見代理。
加強檔案資料的定期清理移交:因掛靠過程中,都是掛靠人直接與發包人進行對接,導致在掛靠人撤場后,被掛靠企業沒有項目檔案資料,進而無法與發包人進行結算及辦理竣工驗收手續。因此,建議被掛靠企業定期對掛靠人檔案資料進行移交備案。
建立巡查機制:被掛靠企業應對所掛靠工程定期和不定期的進行巡查,以便及時全面的掌握現場真實情況并對存在的問題進行解決。
強化財務管理:
為防止發生工程款體外循環的現象,在與業主單位簽訂合同的過程中,可在工程合同中約定:“本工程的所有工程款必須以轉賬的方式轉入被掛靠企業(施工方)的指定賬戶,否則視為款項未付或支付無效”。
保證工程款的專款專用,有效避免勞資糾紛、材料款糾紛等。被掛靠企業可要求掛靠人對外簽訂的所有材料采購合同、勞務分包合同以及勞務人員必須向公司進行備案。在掛靠人申請用款時,必須要說明款項的用途并列出付款計劃,做到專款專用。
加強工程竣工后的管理:
對于合作時間較長的單位或個人,可要求其將施工過程中形成的文件、竣工驗收資料及與結算相關的資料及時報公司備案,全面掌握項目運營管理過程中所產生的債權債務情況。必要時,被掛靠企業可派專人至現場了解情況。
對于掛靠時間較短的單位,被掛靠企業應當派專人在現場進行管理,并及時就合作情況上報公司,就核查出的問題及時制定對策妥善解決,避免工程結束后出現勞務、分包工程款、材料款、質量等糾紛。
在掛靠期間有不良記錄的掛靠人,應當果斷停止合作,及時止損。
發生訴訟糾紛后,審慎選擇是否披露掛靠關系:發生糾紛時,應主動分析是否披露掛靠關系,何時披露掛靠關系以及披露掛靠關系之后的利與弊。一般來講,披露掛靠關系更有利于糾紛的根本解決,可避免被掛靠企業遭受業主和下游供應商、材料商等無窮盡的索賠和糾紛;假設被掛靠企業向下游材料商、供應商等承擔連帶責任,保留了對掛靠人的追償權;同時阻卻了掛靠人惡意偽造公章隨意簽訂合同,虛增合同結算價款的可能性。但披露掛靠關系后,也有可能讓被掛靠企業面臨著政府的行政處罰。
在南寧,建筑資質二級掛靠可能面臨以下處罰措施:
依據《建筑法》第66條,建筑施工企業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61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和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違法掛靠行為和處罰結果計入單位信用檔案,同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向社會公示,并逐級上報至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在全國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公示。有的省市會根據公示結果,限制市場準入。
< 上一篇:南寧賓陽資質辦理多少錢
下一篇:南寧申辦工程建筑勞務資質 >
您的申請我們已經收到!
專屬顧問會盡快與您聯系,請保持電話暢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