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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1 09:2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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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記賬許可證通常由所在地的財政部門頒發。財政部門作為負責管理和監督財務、會計事務的主管機關,具有審批和頒發代理記賬許可證的職責。這是為了規范代理記賬行業,保障代理記賬業務的質量和合規性。例如,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80號) 代理記賬管理辦法》中就明確規定了相關內容。
負責代理記賬許可證發放的部門是財政部門。財政部門會按照一定的程序和要求對申請機構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后發放許可證。在審核過程中,財政部門會對申請機構的資質、人員配備、內部規范等方面進行嚴格審查。比如,申請機構需要具備依法設立的企業身份、不少于3名的專職從業人員、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具有相應資格等條件。
代理記賬許可證的出具方同樣是財政部門。財政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對符合條件的代理記賬機構頒發許可證。當代理記賬機構發生變更,如變更名稱、跨原審批機關管轄地遷移辦公地點等情況時,也需要向財政部門辦理相應手續。
代理記賬許可證的審批部門為財政部門。財政部門在審批過程中,會遵循一系列的程序和規定。例如,對于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若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形式,財政部門應當在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若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申請。受理申請后應當按照規定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審批機關負責人批準可延長10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確定代理記賬許可證的發證機關是財政部門。在全國范圍內實行代理記賬資格行政審批告知承諾改革后,按照“誰審批、誰監管”的原則,由承擔審批職責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依法監管持證經營企業、查處無證經營行為;在自由貿易試驗區試點取消代理記賬資格行政審批后,按照“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由原承擔審批職責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法履行監管職責;實行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或者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地區,按照本級人民政府制定的改革方案確定監管職責、健全審管銜接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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