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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0 10:3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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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山區建筑防雷檢測資質的申請條件如下:
獨立法人資格
具有滿足防雷裝置檢測業務需要的經營場所
從事防雷裝置檢測工作的人員應當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資格證,并在其從業單位參加社會保險
具有防雷裝置檢測質量管理體系,并有健全的技術、檔案和安全管理制度
具有與所申請資質等級相適應的防雷裝置檢測能力和良好信譽
用于防雷裝置檢測的專用儀器設備應當經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檢定或校準,并在有效期內
福山區建筑防雷檢測資質的審批流程如下:
一類防雷建筑物防雷報審程序
防雷工程建設前,需到當地氣象局防雷中心(減災辦)進行防雷裝置設計審核。
申請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的防雷項目需要提交以下資料:
《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書》(原件一份,蓋公章)。
設計單位的資質證(復印件一份)。
經辦人員授權委托書及身份證明(復印件一份和原件)。
防雷裝置施工圖設計說明書、施工圖設計圖紙及總規劃平面圖(可刻錄成光盤,附光盤說明并蓋申請單位公章,原件一份)。
設計中所采用的防雷產品資料(原件一份)。
當地氣象局防雷中心出具《防雷裝置設計核準意見書》,合格后方可施工。
工程施工完畢,申請防雷裝置竣工驗收的防雷項目需要提交以下資料:
《防雷裝置竣工驗收申請書》(原件1份,蓋公章)。
經辦人員授權委托書及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和原件)。
施工單位的資質證(復印件1份)。
防雷裝置竣工圖紙(刻錄成光盤1份,附一份光盤說明,加蓋申請單位公章)(原件1份)。
防雷產品出廠合格證、安裝記錄(原件1份)。
當地氣象局防雷中心通過現場驗收檢測,出具《防雷裝置驗收意見書》,合格后,項目方可投入使用。
防雷工程施工(設計)資質證申請審批程序
甲級防雷工程專業施工(設計)資質的申請審批程序:
到當地防雷減災主管部門領取《防雷工程專業施工(設計)資質證申請表》和《申請登記表》。
提交書面申請報告和單位基本情況報告。
填寫《防雷工程專業施工(設計)資質證申請表》,申請表一式四份。
當地防雷減災主管部門在接到申請之日起十天內決定是否受理其申請。
對符合申領條件的,報送省防雷減災主管部門,由省防雷減災主管部門組織初審并簽署意見,初審合格的,于20日內上報國務院氣象主管部門。
國務院氣象主管部門組織進行資質評審并批準頒發資質證評審不合格的,在評審后30日內提出處理意見退回送審單位。
乙、丙級防雷工程專業施工(設計)資質的申請審批程序:
到當地防雷減災主管部門領取《防雷工程專業施工(設計)資質證申請表》和《申請登記表》。
提交書面申請報告和單位基本情況報告。
填寫《防雷工程專業施工資質證申請表》,申請表一式四。
當地防雷減災主管部門在接到申請之日起十天內決定是否受理其申請。對不具備申請基本條件的,應注明原因予以退回。
對符合申領條件的,報送省防雷減災主管部門(或報送受省防雷減災主管部門委托的市級防雷減災主管部門),由省防雷減災主管部門(或由受省防雷減災主管部門委托的市級防雷減災主管部門)組織初審并簽署意見。
對初審合格的,由省防雷減災主管部門(或由受省防雷減災主管部門委托的市級防雷減災主管部門)組織進行資質評審,審核合格的,批準頒發資質證書。
報國務院氣象主管部門備案。
目前暫未獲取到福山區具備建筑防雷檢測資質的具體企業名單。您可以通過以下途徑獲取相關信息:
福山區氣象局官網
相關政府部門的公示信息
福山區建筑防雷檢測資質的有效期和續期要求如下:
福山區建筑防雷檢測資質的相關政策法規主要包括:
《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第三十一條: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對雷電災害防御工作的組織管理,并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對可能遭受雷擊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安裝的雷電災害防護裝置的檢測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70號《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第二十三條:各類建(構)筑物、場所和設施安裝雷電防護裝置應當符合有關防雷標準的規定。對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筑物設計文件進行審查,應當就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征求氣象主管機構的意見;對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筑物進行竣工驗收,應當同時驗收雷電防護裝置并有氣象主管機構參加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70號《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第二十四條:專門從事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施工、檢測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條件,取得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頒發的資質證
中國氣象局第24號令《防雷減災管理辦法》第十九條: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裝置實行定期檢測制度。防雷裝置檢測應當每年一次,對爆炸危險環境場所的防雷裝置應當每半年檢測一次
中國氣象局第24號令《防雷減災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防雷裝置檢測機構對防雷裝置檢測后,應當出具檢測報告。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見。被檢測單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防雷裝置檢測機構應當報告當地氣象主管機構,由當地氣象主管機構依法作出處理。防雷裝置檢測機構應當執行有關標準和規范,出具的防雷裝置檢測報告必須真實可靠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GB/T21431—2015《建筑物防雷裝置檢測技術規范》:定期檢測周期規定,具有爆炸和火宅危險環境的防雷建筑物檢測間隔時間為6個月,其他防雷建筑物檢測間隔時間為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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