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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0 10: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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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生菌在食品流通許可證中有著明確的規定。食品用益生菌和含益生菌食品的生產、銷售等環節都需要符合相關的法規和標準。
食品用益生菌菌種(株)應是國家衛生行政部門發布的可用于食品的菌種(株)。這意味著只有經過國家認可的特定菌種(株)才能被用于食品生產。
食品用益生菌應符合相應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等。例如,在活菌數、安全性、感官要求等方面都有具體的標準和規范。
食品用益生菌用于食品(包括特殊食品),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這包括在食品中的添加量、應用范圍、標簽標識等方面的要求。
食品流通許可證對益生菌產品提出了多方面的要求。
在菌株水平方面,應進行鑒定、安全性評價和健康作用評價。評價項目和方法應根據菌株特性確定,且應使用國家規定或國內外認可的評價方法。企業可自行或委托國內外相關機構進行研究和評價。
對于菌種(株)的鑒定、命名及保藏,菌株應根據目前已有的技術,基于表型及基因測序技術鑒定到菌株水平。菌種分類學地位及命名應遵循相關的國際和國內法規,菌株應保藏在公認的菌種保藏中心。
在生產過程中,應建立菌株檔案資料,包括、歷史、篩選、鑒定、保存方法、數量、啟用時間、傳代次數等完整記錄。原始菌株經鑒定后,應及時采用凍干或液氮等方式保存,且保存的菌株應設置適宜的保存期限,到期應重新篩選、復壯,再保存。同時,應制定培養基的配方、投料、補料、滅菌、培養、取樣等工藝要求,控制微生物污染水平。菌株發酵培養、標準化等生產過程使用的,以及為保證菌株在貯存、運輸、銷售過程中存活所添加的原料,應符合相應的食品標準和有關規定。每批原始種子批投產前,應確認菌株特性和純度,并根據菌株特性、生產工藝等,建立防止微生物、化學、物理污染的管理制度。
在技術要求方面,食品安全應符合相關的國家標準和法律法規要求,同時應滿足感官要求和活菌數要求。應根據菌株特性、包裝材料、貯運條件等,綜合評價食品用益生菌保質期內的穩定性,并在產品標簽標示的貯存條件相同的溫度條件下進行穩定性試驗。
在貯存和運輸環節,應根據產品特性選擇適宜的貯存條件和運輸工具及運輸條件。
在食品用益生菌在食品中的應用方面,益生菌應用于食品時,應符合相應類別食品產品標準及法規要求,應用于特殊食品(保健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應符合國家相關要求。添加了益生菌的產品,不宜規定菌落總數指標,有現行國家標準規定的,按現行標準執行。含益生菌食品的保健功能聲稱應符合相關規定。
在標簽標識方面,食品用益生菌和含益生菌食品的標簽均應符合 GB7718 的要求。食品用益生菌的產品名稱可標示為“食品用益生菌”“食品加工用菌種(益生菌)”或等效名稱。含益生菌食品可標示為“益生菌××”或“含有益生菌××”等。食品用益生菌和含益生菌食品均應標示菌種的中文名稱和菌株號,也可標示為“益生菌(菌種中文名稱和菌株號)”,宜同時標示菌種拉丁學名。菌種名稱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當微生物分類學發生變化而導致同一菌種的國際分類學命名與國家允許使用的菌種分類學命名不一致時,應標示國家規定的菌種名稱,可同時標示最新的分類學名稱。食品用益生菌和含益生菌食品均應標示在保質期內的益生菌活菌數量。推薦含益生菌食品在保質期內益生菌活菌數量≥107 CFU/g(mL),如科學證明達到預期效果所需的數量少于上述推薦量,則可使用經科學證明的活菌數量。通過食用含益生菌食品攝入的活菌數量應不低于科學證明達到預期效果所需的數量。不含活菌(益生菌)的產品,不應以“食品用益生菌”“食品加工用菌種(益生菌)”“益生菌××”“含有益生菌××”或其他等效名稱命名。含益生菌食品宜標示食用方法和注意事項。如需沖調食用的粉末或顆粒狀含益生菌食品宜提示沖調時的水溫范圍。宜提示“如正在服用抗生素,建議食用含益生菌食品與服用抗生素時間間隔 2 小時及以上”。益生菌應用于特殊食品時,其標簽標識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辦理含益生菌食品的流通許可證一般需要以下步驟:
準備相關資料:包括企業的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食品經營場所的使用證明、食品經營設備清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
提出申請:向當地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交申請,并填寫相關的申請表格。
受理申請: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查,如果資料齊全、符合要求,將予以受理。
現場核查: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會對食品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檢查場所的衛生條件、設施設備、布局流程等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審批發證:經過審查和現場核查,如果符合要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頒發食品流通許可證。
申請益生菌食品流通許可證通常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具有與經營的益生菌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包裝、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具有與經營的益生菌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有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違規銷售含益生菌食品可能導致流通許可證被吊銷或受到其他處罰。例如,如果銷售的含益生菌食品未按照規定進行標簽標識,如未標示菌種的中文名稱和菌株號、未標示在保質期內的益生菌活菌數量等,或者銷售的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都可能被認定為違規銷售。一旦被認定為違規銷售,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涉事企業進行處罰,嚴重的可能吊銷其食品流通許可證。同時,如果企業在未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的情況下銷售含益生菌食品,也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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