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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8 15: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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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規不明
關于消毒產品的目錄和分類方法,衛生部門的諸多法律規定存在不一致的情況。例如,2002 年的《消毒管理辦法》、2003 年的衛生部公告、2005 年的《關于調整消毒產品監管和許可范圍的通知》、2006 年的《消毒產品標簽說明書管理規范》、2009 年的《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規定》附件三《生產類別分類目錄》、2014 年的《消毒產品衛生安全評價規定》、2016 年修訂版的《消毒管理辦法》等,這些規定在消毒產品的范圍、分類等方面存在矛盾和沖突,讓人難以準確把握和遵循,給監管和企業經營帶來困擾。
二、信息不暢
經營消證字產品,需要遵循《消毒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經營者采購消毒產品時,應當索取相關有效證件。要核對《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和《衛生安全評價報告》的真實性并非易事。因為衛消證字的許可由各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各地方在衛生許可后,發布的網站各不相同,有的甚至無法公開查詢,需要給該地方衛生行政部門發函協查。這不僅耗時耗力,更不利于信息透明、公眾知情以及監管執法。
三、處罰不嚴
經營消毒產品雖然不用辦理許可證,超市、藥店、甚至網絡平臺都能銷售,但藥店才是銷售消毒產品的主力軍。醫保“禁售令”之后,衛消證字因為擁有“免死金牌”,受到藥店的青睞。于是,衛消證字如雨后春筍,蓬勃發展起來,其中有的企業為了高額利潤甚至不惜鋌而走險。生產經營企業之所以存在僥幸心理,敢于觸碰“政策紅線”,就是因為和藥品、保健食品以及醫療器械相比,“衛消證字”產品違法處罰不夠嚴厲。《消毒管理辦法》(2016 修訂版)和《傳染病防治法》對“衛消證字”產品違法的處罰力度相對較弱,最高罰款金額與《藥品管理法》對制售假藥的罰款相比差距較大。而且,對于生產企業隨意標注“衛消證字”的問題,管理主體不明確,導致難以有效監管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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