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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8 15:0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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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資質· 許可證· 備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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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學資質轉讓協議的效力認定在法律上存在一定的復雜性和爭議性。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將其出資份額部分轉讓給他人,或者通過合作辦學的形式,將學校的經營管理權、取得合理回報權轉讓給他人,不違反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的,應認定有效。例如,在舒城育才學校的案例中,張某與王某某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和合作辦學協議,約定了張某將其持有的晨光學校的部分股份及相關權利轉讓給王某某,法院認可了其協議的效力。
需要注意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明確禁止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教育資質轉讓是一種違法行為,原教育機構的辦學資質不能轉讓。如果民辦學校存在違反相關規定的行為,如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將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簽訂辦學資質轉讓協議時,有以下重要的注意事項:
法律風險意識:要充分認識到教育資質轉讓是違法行為,原教育機構的辦學資質不能轉讓。如果違反相關規定,轉讓方可能因協議無效而不得不返還已收取的轉讓費用,還可能面臨被舉報或被教育行政部門查處的風險,從而遭受嚴重的行政處罰,甚至被禁止從事教育行業,列入失信“黑名單”;如果構成犯罪的,將面臨刑事處罰。
協議內容明確:轉讓協議應明確轉讓的具體內容,如資產、經營權等。同時,要確保轉讓標的符合法律規定,避免涉及辦學許可證的直接轉讓。
主體資格審查:轉讓方和受讓方都應具備相應的主體資格。轉讓人應具有處分能力,是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人。受讓方應當符合國家相關規定的辦學資質條件,有能力且愿意繼續承擔辦學許可證所規定的義務和責任。
債權轉讓規定:債權的轉讓人與受讓人必須達成債權轉讓的協議,且債權轉讓是一種處分行為,必須符合民事行為的生效條件。
以下是一些辦學資質轉讓協議的成功案例:
在案例一中,王靜茹與周肖含簽訂的培訓學校轉讓協議,法院認為該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實質為轉移辦學經營權利,并非買賣辦學許可證,認定為合法有效。二審法院從協議履行情況,即雙方辦理了學校法定代表人及舉辦者變更登記手續的事實,進一步印證了協議的有效性。
在案例二中,孫靖微、鄔肖珍與蔣潔新簽訂的《幼兒園轉讓協議》,法院認為該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沒有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應認定為合法有效的合同。即使當事人未按照相關程序辦理手續,影響的是協議的履行和辦學行為的合法性,并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轉讓方 (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方 (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就甲方將位于鄭州市管城區塔灣路的 學校股份轉讓給乙方的相關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甲方確認其為所轉讓的學校的唯一所有人,甲方轉讓給乙方該學校100%股權。
二、股權轉讓價 萬元 (人民幣 萬元整),乙方以現金或轉賬的形式支付給甲方。
三、雙方在達成股份轉讓協議后,乙方即當場交付定金 元,交付定金后三天之內 (含節假日)甲方及對學校進行資產清點并向乙方出示。 甲方保證資產清點時所出示的資產清單與實物相符,甲方保證簽訂本協議時無第三人向學校主張債權,學校無稅款及其他行政事業收費項目的拖欠、無員工工資及福利拖欠,如保證與實際情況不符則視為甲方違約,需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元。
在辦學資質轉讓協議中,存在以下風險需要防范:
對于轉讓方(“賣方”):
因違反“不得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的法律強制性規定,導致學校轉讓協議無效,不得不返還已收取的轉讓費用。
如果該涉嫌“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的行為被舉報或被教育行政部門查出,將面臨嚴重的行政處罰,甚至被禁止從事教育行業,列入失信“黑名單”;如果構成犯罪的,將面臨刑事處罰。
對于受讓方(“買方”):
“學校轉讓協議”因違反“不得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的法律強制性規定無效的情況下,受讓方的購買、收購目的不能實現。從法律上來講,學校的舉辦者沒有變更,那么學校諸多事項的處理將面臨重重阻礙,處處受到牽制,畢竟舉辦者的地位對于民辦學校來說,分量不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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