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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8 15: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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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出版物經營許可證構成非法經營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包括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非法出版物的認定與處罰主要依據《出版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
證照過期仍從事相關業務:一些公司在《出版物經營許可證》過期后仍發行出版物,如文昌法院審結的一宗案件中,H公司在許可證過期后仍繼續從事相關活動。
未經批準擅自從事發行業務:包括臨海市某書店、周某某經營的書店等,在未取得《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
在湛江市的相關案例中,為了嚴懲擅自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維護良好出版物市場環境,湛江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依法對該公司處予沒收出版物165冊,沒收違法所得2640元,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
在臨海市某書店未經批準擅自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案中,執法人員通過現場檢查、相關部門出具的函以及經營者筆錄等確定當事人的違法情況,但因無法取得銷售和進貨憑證,認定以筆錄為準。
加強法律宣傳:通過多種渠道向公眾宣傳《出版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提高公眾的法律意識,明確未經批準擅自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的違法性。
嚴格許可證管理:相關部門應加強對《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的審批、發放和監管,確保許可證的真實性和有效性。對于許可證過期的情況,及時進行處理和提醒。
加強市場巡查:加大對出版物市場的日常巡查力度,及時發現和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現場檢查:執法人員依法對相關場所進行檢查,如臨海市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隊對周某某經營的書店進行檢查,《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并正在銷售相關圖書。
證據收集:包括對相關圖書進行證據先行登記保存,拍攝照片,制作現場檢查筆錄、證據先行登記保存通知書等,獲取相關人員的筆錄等證據。
部門協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等依照法定職權相互協作,共同打擊偽造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的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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