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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30 09:4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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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資質· 許可證· 備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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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林木育苗生產經營許可證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具有與林木種子生產經營的種類和數量相適應的生產經營場所。從事籽粒、果實等有性繁殖材料生產的,必須具有曬場、種子庫。
具有與林木種子生產經營的種類和數量相適應的設施、設備等。從事籽粒、果實等有性繁殖材料生產的,必須具有種子烘干、風選、精選機等生產設備和恒溫培養箱、光照培養箱、干燥箱、扦樣器、天平、電冰箱等種子檢驗儀器設備。
具有林木種子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初級以上技術職稱或者同等技術水平的生產、檢驗、加工、儲藏等技術人員。
申請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從事籽粒、果實等有性繁殖材料生產的,除上述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具有繁殖種子的隔離和培育條件。
具有無檢疫性有害生物的生產地點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確定的采種林。
申請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從事苗木生產的,除上述通用條件外,還應當具有無檢疫性有害生物的生產地點。
從事林木種子經營和主要林木種子生產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申請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申請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營業執照或者法人證書復印件、身份證件復印件;單位還應當提供章程。
經營場所、生產用地權屬證明材料以及生產用地的用途證明材料。
林木種子生產、加工、檢驗、儲藏等設施和儀器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說明材料以及照片。
林木種子生產、檢驗、加工、儲藏等技術人員基本情況的說明材料以及勞動合同。
申請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屬于下列情形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從事林木種子生產的,應當提供生產地點無檢疫性有害生物證明。其中從事籽粒、果實等有性繁殖材料生產的,還應當提供具有安全隔離條件的說明材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確定的采種林分證明以及照片。
從事具有植物新品種權林木種子生產經營的,應當提供品種權人的書面同意或者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品種權轉讓公告、強制許可決定。
從事林木良種種子生產經營的,應當提供林木良種證明材料。
實行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的,應當提供育種科研團隊、試驗示范測試基地以及自主研發的林木品種等相關證明材料。
生產經營引進外來林木品種種子的,應當提交引種成功的證明材料。
從事林木種子進出口業務的,應當提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的種子進出口許可證明。
從事轉基因林木種子生產經營的,應當提供轉基因林木安全證書。
負責審核的林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負責核發的林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或者收到審查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并將行政許可決定抄送負責審核的林業主管部門。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經本級林業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核發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需要組織檢驗檢測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檢驗檢測所需時間不得超過60日。檢驗檢測所需時間不計入核發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工作日之內。
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條件的,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核發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林業主管部門應當作出不予核發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行政許可決定,并告知不予許可的理由。
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有效期限為5年,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是為了規范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制定的。該辦法對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申請、審核、核發和管理等活動進行了詳細的規定,明確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在其中的職責,以及生產經營者應當遵守的相關要求。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參與和從事林木種子生產經營活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開展對生產經營者林木種子生產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并將監督檢查情況立卷、歸檔,實行動態監督管理。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開展林木種子生產經營活動情況。
林木種子生產經營檔案制度執行情況。
生產經營的林木種子質量情況。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等規定予以處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檔案,具體內容包括:申請材料、審核、核發材料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文件等。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檔案應當從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被注銷或者自動失效之日起至少保留5年。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于每年3月底前將上一年度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情況上報國家林業局。
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規定進行生產經營,建立林木種子生產經營檔案。
申請者故意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申請人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生產經營者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生產經營者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注銷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并予以公告:
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被吊銷的。
取得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后,無正當理由滿6個月未開展相關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停止相關生產經營活動滿1年的。
生產經營者的營業執照被吊銷的。
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的其他情形。
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載明的林木良種被撤銷審定或者認定到期的,生產經營者應當自公告發布之日起30日內到原發證機關申請變更或者注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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