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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8 15:2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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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資質· 許可證· 備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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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資質掛靠協議是指沒有資質的施工單位或個人,以有資質或者資質高的施工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并向其繳納管理費用的行為所形成的協議。其特點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雙方主體特定:一方是沒有資質的施工單位或個人(掛靠人),另一方是有資質的施工單位(被掛靠人)。
目的明確:掛靠人借助被掛靠人的資質來承攬工程項目,以獲取經濟利益。
費用支付:掛靠人需向被掛靠人繳納一定的管理費用。
權利義務不對等:被掛靠人通常僅提供資質,不實際參與工程施工,而掛靠人承擔工程施工的全部風險和責任。
建筑工程資質掛靠協議存在諸多法律風險:
被掛靠企業的風險:
行政法律風險:可能面臨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甚至吊銷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
民事責任風險:
對掛靠人,因掛靠合同無效,約定的管理費、違約責任等對掛靠人失去約束力。
對發包人,就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責任與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若發包人能證明工期延誤與借用資質有因果關系,也可主張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
對分包或轉包承包人,掛靠人以被掛靠人的名義又將工程分包或轉包的,被掛靠人對工程款的支付承擔連帶責任。
對材料設備供應商,掛靠人以被掛靠人的名義對外簽訂的合同,一般因構成表見代理,由被掛靠人承擔支付相關款項的直接責任。
對農民工工資,若導致拖欠,被掛靠企業需清償。
對農民工工傷保險,被掛靠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掛靠企業的風險:
在建筑工程領域,涉及資質掛靠的糾紛案例較為常見。例如:
為避免建筑工程資質掛靠協議帶來的風險,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被掛靠企業方面:
對掛靠人進行事先風險防控,審查其經營情況及資信。
要求掛靠人提供履約擔保,增強其履約能力。
嚴格控制合同履約過程中的風險,包括加強安全質量管控、保管好公章及項目印章、定期清理移交檔案資料、建立巡查機制等。
強化財務管理,保證工程款專款專用。
加強工程竣工后的管理,及時掌握債權債務情況。
發生訴訟糾紛后,審慎選擇是否披露掛靠關系。
掛靠企業方面:
完善掛靠協議,明確擔保條款、勞動保險、安全管理等內容。
要求掛靠方繳納風險金,以便在對外承擔責任后有追償的余地。
關于建筑工程資質掛靠協議,相關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
《建筑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和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認定無效:(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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