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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7 09:3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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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危險品生產許可證的辦理流程較為復雜,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步驟:
前提準備:
經營和儲存場所、設施、建筑物符合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J16)、《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和《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等規定,建筑物應當經消防機構驗收合格。
經營條件、儲存條件符合《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開業條件和技術要求》(GB18265)、《常用危險化學品儲存通則》(GB15603)的規定。
單位主要負責人和主管人員、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經過專業培訓,并經考核,取得上崗資格。
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有本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安全評價:申請經營許可證的單位自主選擇具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本單位的經營條件進行安全評價。
申請提交:申請甲種和乙種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應當分別向省級發證機關和市級發證機關提出申請,提交相關材料。
具體申請:
首次辦理經營許可證: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申請表》一式3份、電子版1份。
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名稱核準通知書(復印件)。
經營場所(儲存設施)產權或租賃證明,沒有也不租賃儲存場所從事批發業務的,應當出具本單位沒有也不租賃儲存場所的承諾書。
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任命文件及安全資格證,特種作業人員(危化品倉儲保管員等)特種作業操作證(復印件)。
設置安全管理機構和配備安全管理人員的文件。
安全操作規程清單和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包括:勞動保護用品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培訓制度、危險化學品購銷管理制度、安全檢查及隱患整改制度、事故報告處理制度、安全生產獎懲制度)。
安全生產責任書(復印件)。
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安全評價報告書及整改意見落實情況(經安評單位核實確認)。
企業經營和儲存場所平面圖。
縣(市、區)安監局出具的初審意見和請示報告。
經營屬于監控化學品的危險化學品須出具國家、省有關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經營許可證變更申請:
變更單位名稱、經濟類型、單位負責人、經營地址(僅限于不存放危險化學品的)應提交: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變更申請表》一式3份、電子版1份。
原乙種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副本。
變更企業名稱和變更企業類型的,須提交變更后的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變更單位負責人的,須提交變更后單位負責人的安全資格證。
變更經營地址的,須提交不存放危險化學品的承諾書、經營場所產權和租賃證明(復印件)。
重新辦理經營許可證:已取證經營單位涉及改建、擴建或者遷移經營、儲存場所,擴大許可經營范圍應重新申請辦理經營許可證,提交:
原乙種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副本。
首次辦理經營許可證需提交的申報資料。
到期換證: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換證申請表》一式3份、電子版1份。
原乙種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副本。
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經營場所(儲存設施)產權或租賃證明。
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任命文件及安全資格證,特種作業人員(危化品倉儲保管員等)特種作業操作證(復印件)。
安全生產責任書(復印件)。
安全評價報告。
屬委托審查的單位還需要提供區、縣(市)安監局審查合格并蓋章的《乙種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審查表》。
辦理時限:20個工作日。
化工危險品生產許可證的辦理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企業選址布局、規劃設計以及與重要場所、設施、區域的距離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當地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的規劃和布局;新設立企業建在地方人民政府規劃的專門用于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區域內。
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或者儲存危險化學品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儲存設施,與《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八類場所、設施、區域的距離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
總體布局符合《化工企業總圖運輸設計規范》(GB50489)、《工業企業總平面設計規范》(GB50187)、《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等標準的要求。石油化工企業除符合本條第一款規定條件外,還應當符合《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50160)的要求。
企業的廠房、作業場所、儲存設施和安全設施、設備、工藝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經具備國家規定資質的單位設計、制造和施工建設;涉及危險化工工藝、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的裝置,由具有綜合甲級資質或者化工石化專業甲級設計資質的化工石化設計單位設計。
不得采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和危及安全生產的工藝、設備;新開發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工藝必須在小試、中試、工業化試驗的基礎上逐步放大到工業化生產;國內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藝,必須經過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的安全可靠性論證。
涉及危險化工工藝、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的裝置裝設自動化控制系統;涉及危險化工工藝的大型化工裝置裝設緊急停車系統;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氣體化學品的場所裝設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質泄漏報警等安全設施。
生產區與非生產區分開設置,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距離。
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之間及其與建(構)筑物之間的距離符合有關標準規范的規定。同一廠區內的設備、設施及建(構)筑物的布置必須適用同一標準的規定。
企業應當有相應的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并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企業應當依據《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對本企業的生產、儲存和使用裝置、設施或者場所進行重大危險源辨識。對已確定為重大危險源的生產和儲存設施,應當執行《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
企業應當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能夠滿足安全生產的需要。
企業應當建立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保證每位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與職務、崗位相匹配。
企業應當根據化工工藝、裝置、設施等實際情況,制定完善下列主要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安全生產例會等安全生產會議制度。
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安全生產獎懲制度。
安全培訓教育制度。
領導干部輪流現場帶班制度。
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
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重大危險源評估和安全管理制度。
變更管理制度。
應急管理制度。
生產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事件管理制度。
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制度。
工藝、設備、電氣儀表、公用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動火、進入受限空間、吊裝、高處、盲板抽堵、動土、斷路、設備檢維修等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
職業健康相關管理制度。
勞動防護用品使用維護管理制度。
承包商管理制度。
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規程定期修訂制度。
企業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工藝、技術、設備特點和原輔料、產品的危險性編制崗位操作安全規程。
辦理化工危險品生產許可證需要準備以下材料:
申請經營許可證的文件及申請書。
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的目錄清單。
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的相關資格證書(復制件)和其他從業人員培訓合格的證明材料。
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文件或者租賃證明文件(復制件)。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企業性質營業執照或者企業名稱預先核準文件(復制件)。
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復制件)。
帶有儲存設施經營危險化學品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儲存設施相關證明文件(復制件);租賃儲存設施的,需要提交租賃證明文件(復制件);儲存設施新建、改建、擴建的,需要提交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意見書(復制件)。
重大危險源備案證明材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學歷證書、技術職稱證書或者危險物品安全類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證書(復制件)。
安全評價報告。
在辦理化工危險品生產許可證時,需要注意以下事項:
確定申請類別:根據《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名錄》(2017版)、《易制毒化學品的分類和品種目錄》、《深安監規〔2019〕1號》等限制部分來確定申請類別。
場地要求:
甲級寫字樓(辦公性質)。
面積建議40平方米以上。
各項材料地址需一致。
同一地址不可有其他公司。
同一棟樓不可有學校、住宅等。
人員要求:
1名安全負責人、2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建議安全負責人由公司法人或總經理來擔任。
合作方要求:
有供應。
有運輸。
有倉儲。
以下是與化工危險品生產許可證辦理相關的部分政策法規: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第55號)第三條規定,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實行許可制度。經營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依照本辦法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經營許可證)。未取得經營許可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危險化學品。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41號公布。)對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進行了規定。
《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實施辦法》對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化工企業取得安全使用許可證的條件、程序、內容和管理要求進行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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