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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7 09:3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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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資質· 許可證· 備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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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資質人員掛靠是指無資質的單位、個人或低資質等級的單位或個人,繳納一定金額的掛靠費后,以被掛靠企業名義承攬施工任務的行為。這種行為并非嚴格意義上的法律概念,其相對應的法律概念是“借用資質”。
風險方面:
民事責任風險:掛靠合同通常無效。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
被掛靠企業對建設工程質量承擔連帶責任、吊銷資質證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建筑施工企業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對因該項承攬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建筑施工企業與使用本企業名義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刑事處罰風險:被掛靠方與掛靠方雙方均可能面臨刑事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八十條、第八十一條的規定,被許可人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行政許可證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行政許可的、超越行政許可范圍進行活動的、未經行政許可,擅自從事依法應當取得行政許可的活動的,行政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建筑資質人員掛靠是一種違法行為,不建議您辦理。
企業在辦理資質時,因人員不足,會通過找相關專業人員掛證來完善人員配置情況。這些人員本身從事其他工作,只是將證掛在申請資質企業,等到企業不需要的時候再退出重新掛其他單位。
人員掛靠一般分兩種情況,即掛資質、掛項目。掛資質是建筑企業為了補齊人員快速辦理建筑資質的方式。掛項目則需配合招投標,參與到建筑工程項目中。
辦理資質人員掛靠的核查方面,一方面是資質動態核查,即相關建設部門會不定時審核建筑企業是否存在人員掛靠等違法違規行為。一旦被查出人員掛靠,企業將被取消資質。另一方面是社保查詢。現在未實現全國社保聯網,多數人員或企業就是抓住這一漏洞,違規操作。因此建筑企業在招聘人員時,一定要查詢清楚其社保繳納問題,看是否存在多地區重復繳納社保,若是有,即為掛靠人員,避免招聘到這類人員,為企業帶來負面影響。
《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列舉了實踐中比較常見的掛靠行為,主要有以下五類情形:
比較典型的掛靠行為,即“借用資質”承攬工程,在這里,除了無資質或低資質借用高資質的情形外,還包括高資質借用低資質的情形。
從分包的角度確認掛靠關系,即一般情況下,專業分包的發包方應為總承包方或專業承包方,勞務分包的發包方應為總承包方或專業承包方,也即工程的施工方,若發包方與施工方為相互獨立的單位,則存在掛靠的嫌疑,至于哪一方借用資質需要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決定開展工程建設領域專業技術人員“掛證”等違法違規行為專項治理。嚴肅查處工程建設領域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注冊建筑師、建造師、監理工程師、造價工程師等專業技術人員注冊單位與實際工作單位不一致,出租出借注冊執業資格證書等“掛證”違法違規行為。
為了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保障工程質量安全,促進建筑業高質量發展,應堅決避免辦理建筑資質人員掛靠的違規行為。以下是一些建議:
加強企業自律,樹立合法合規經營的意識,抵制通過人員掛靠來獲取資質的行為。
嚴格按照資質標準要求,招聘真實的、具備相應資質和能力的人員,確保人員信息真實有效。
在招聘人員時,仔細核查其社保繳納情況,避免出現一人雙保的情況。申請資質企業必須保證人員社保真實有效,且以企業名義繳納,并且簽字承諾,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
企業需避免重復社保年檢,否則會被認定該人員“持證上崗”,導致資質申報失敗。
相關部門應加強監管和執法力度,對存在人員掛靠行為的企業進行嚴厲處罰,以起到警示作用。
但需要注意的是,建筑資質人員掛靠是違法行為,這些案例主要是為了說明其危害和后果:
案例一:原告甲公司與被告乙公司簽訂了一份《委托代理協議》,約定由甲公司為乙公司全權辦理相關建筑資質事宜,并代理乙公司聘用資質申報所需的有關專業技術人員,所聘人員不到乙公司上班,并代理乙公司支付資質申報所需招聘人員的掛靠費用,乙公司需支付代理期間所聘人員的社會保險費用。協議簽訂后,甲公司代理乙公司聘用了相關專業人員,聘用人員未與乙公司建立勞動關系,乙公司為聘用人員繳納了兩個月的社會保險并獲得了除安全許可證外的部分資質證書。現雙方因合同履行產生糾紛,故訴至大武口區法院。大武口區法院審理認為,雙方簽訂的《委托代理協議》應認定為無效。乙公司以不正當形式追求資質證書,甲公司為盈利積極從事違法受托行為,雙方對代理協議無效后果均存在過錯。
案例二:某項目公司與某造價公司簽訂一份合同,約定某造價公司通過相關專業技術人員證書掛靠的方式為某項目公司申報建設工程施工相關資質。因某造價公司未完成受托事務,某項目公司遂提起訴訟。鼓樓法院經審理認為,該合同無效,某造價公司應向某項目公司返還費用并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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