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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7 09:3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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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資質· 許可證· 備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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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新聞出版總署規定,通過互聯網零售或批發出版物的商家需辦理《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并且每年需進行年審,逾期不審自行作廢。
不同地區對于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的年檢要求可能會有所差異。都需要按照規定進行年檢。例如,某些地區可能對提交的材料有更詳細的要求,或者在審核流程上略有不同。
準備材料
在線填報
按照相關系統的提示,如實填寫相關信息。
審核
主管部門會對提交的材料和填報的信息進行審核。
結果通知
審核完成后,會將結果通知申請人。
如果出版物經營許可證未進行年檢,可能會產生嚴重的后果。例如,許可證可能會被作廢,相關單位或個人可能會面臨罰款等處罰。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的規定,還可能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沒收出版物、違法所得和從事違法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違法經營額 1 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 1 萬元的,并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的罰款;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2016 年 12 月 30 日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令第 11 號公布 自 2017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對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的相關事宜進行了規范。
《新聞出版許可證管理辦法》(2016 年 1 月 24 日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令第 4 號公布 自 2016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根據 2017 年 12 月 11 日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令第 13 號《關于廢止、修改和宣布失效部分規章、規范性文件的決定》修訂)也對許可證的管理做出了規定。
出版物經營許可證所涵蓋的業務內容可以分為批發和零售兩種,其辦理對象是:申請設立出版物零售、出租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申請從事出版物零售、出租業務。從事出版物零售、批發、出租業務的企業、單位和個人都需要辦理《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網絡進行出版物的銷售、出租,也需要辦理許可證。
只要是經營有關圖書、報紙、期刊、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等相關業務的總發行、批發、零售、出租以及展銷的活動,就必須申請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包括總發行(指由唯一供貨商向其他經營者銷售出版物)、批發(指供貨商向其他出版物經營者銷售出版物)、零售(指經營者直接向消費者銷售出版物)。
若申請辦理出版物批發業務的單位或個人可到市文化新聞出版局辦理,若申請辦理出版物零售發行業務的單位或個人可到當地的區文體局辦理。
設立出版物零售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個人從事出版物零售業務,應當具備:
有確定的名稱和經營范圍。
至少一名負責人應當具有初級以上出版物發行員職業資格或者新聞出版總署認可的與出版物發行專業相關的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資格。
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設立出版物批發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個人從事出版物批發業務,應當具備:
受理之后 20 - 30 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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