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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6 10: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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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資質· 許可證· 備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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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分裝許可證的辦理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企業需要先行取得營業執照等合法主體資格。具有與分裝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銷售、貯存等場所,要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具備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同時,要有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也需要滿足。
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具有與生產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包裝、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具有與生產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保健食品生產工藝有原料提取、純化等前處理工序的,需要具備與生產的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原料前處理設備或者設施。
有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食品分裝許可證和生產許可證存在多方面的區別:
定 范疇不同:食品生產許可證是允許企業從事食品的生產活動;而食品分裝許可證則是針對將大包裝食品分成小份包裝的行為。
適用范圍不同:生產許可證適用于從原材料開始進行加工制造食品的全過程;分裝許可證主要適用于對已生產好的食品進行重新包裝的環節。
審查重點不同:生產許可證的審查重點在于生產過程的各個環節,包括原材料采購、加工工藝、質量控制等;分裝許可證更側重于分裝過程的衛生條件、包裝材料、標簽標識等方面。
對設備和場地的要求不同:生產許可證通常對生產設備和場地的要求更高,需要滿足從原材料處理到成品產出的一系列需求;分裝許可證相對來說,對生產設備和場地的要求更側重于分裝操作的適宜性和衛生條件。
食品分裝許可證和生產許可證的申請流程存在一定的相似性和差異。
相似之處在于:
都需要先行取得營業執照等合法主體資格。
都需要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交申請。
都需要提交相關的材料,如申請書、設備布局圖、工藝流程等。
差異主要體現在:
對于食品生產許可證,申請特殊食品(如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等)的生產許可,還需要提交與所生產食品相適應的生產質量管理體系文件以及相關注冊和備案文件。
食品生產許可證的現場核查,對首次申請許可或者增加食品類別的變更許可的,根據食品生產工藝流程等要求,核查試制食品的檢驗報告;而食品分裝許可證的現場核查重點可能更在于分裝環節的衛生和規范操作等方面。
與食品分裝許可證和生產許可證相關的法規主要包括:
《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對食品生產許可的申請、受理、審查、決定及其監督檢查等方面進行了規定,明確了食品生產許可應當遵循的原則、申請條件、申請材料、審查與決定的程序等內容。
《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規范了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活動,加強了食品經營安全監督管理,落實了食品安全主體責任,保障了食品安全。
補充信息
食品分裝的定義:目前現行有效的法規中并沒有明確的食品分裝的定義。現有的一些相關法規及草案中的說明如下,供大家參考:
原衛生部《關于食品分裝加工及分裝食品監督管理有關問題的批復》(衛監督發〔2004〕310號)中規定:“單純性分裝或添加少量其他成分后分裝的定型包裝食品皆屬于分裝的范疇。需要注意的是添加少量其他成分不應改變被加工食品的屬性。”
《(修訂草案)2014》修訂說明中提到:“食品的分裝,應該是將不易運輸、不易直接投放市場的預包裝食品,經過一定的工藝控制,在不影響產品質量的前提下更換為小包裝,更容易讓公眾消費的一種大包裝變小包裝行為。”
2016年公布的《實施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中的食品分裝定義:“食品分裝,指食品生產經營者將直接投放市場的預包裝食品,經過一定的工藝控制,在不影響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將大包裝食品分成小份,包裝成含量較小的預包裝食品的食品生產行為。食品經營環節將大包裝食品拆零銷售,不再加工成預包裝食品的,不屬于食品分裝。”對于后兩項,正式發布的文件中刪除了相關內容。
哪些食品可以進行分裝:
《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2016版)》問答第十九個問題提到:“對產品的分裝規定按各類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要求,細則沒有明確允許分裝的食品不允許分裝。”因此只有食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中允許分裝的食品才可進行食品分裝。
《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問答(二)》第五問提到:“在充分聽取行業、企業、專家的意見后,認為糖果分裝不會對糖果安全造成大的影響,所以允許糖果進行分裝。”該文件雖找不到官網鏈接,因此糖果允許分裝。
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食品添加劑分裝有關問題的復函》提到:“企業(包括分裝企業)生產食品添加劑,應依法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證后方能生產、銷售和使用。”但目前各地對食品添加劑分裝的監管不同,具體需咨詢當地監管部門。
綜上,結合《食品生產許可分類目錄》,允許分裝的食品包括:0102大米、0104其他糧食加工品(谷物加工品、谷物碾磨加工品)、0201食用植物油、0303味精、0702其他方便食品(純麥片類產品)、1301糖果、1302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1303代可可脂巧克力及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1401茶葉、1404代用茶、1602蔬菜干制品、1603食用菌制品、1701蜜餞、1702水果制品、1801炒貨食品及堅果制品、2002焙炒咖啡、2101糖、2201干制水產品、2202鹽漬水產品、2301淀粉及淀粉制品(淀粉)、2302淀粉糖、2501豆制品(僅腐竹允許分裝)、2601蜂蜜、2602蜂王漿(含蜂王漿凍干品)、2603蜂花粉、2604蜂產品制品、食品添加劑(具體建議咨詢當地監管部門)。
分裝食品的標簽要求: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發布的《食品標識管理規定(2009年修訂本)》第八條規定:“分裝食品應當標注分裝者的名稱及地址,并注明分裝字樣。”
分裝食品的產地:《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問答》第五十條提到,“‘產地’指食品的實際生產地址。”因此分裝食品的產地為分裝地址。
分裝食品的日期標示:原衛生部《關于食品分裝加工及分裝食品監督管理有關問題的批復(衛監督發〔2004〕310號)》中提到:“單純性分裝或添加少量其他成分后分裝的定型包裝食品的生產日期按分裝日期標注;產品保質日期應按被分裝食品的原保質日期標注,若添加成分的保質日期比被分裝食品的保質日期短,則產品保質日期按添加成分的原保質日期標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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