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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6 10:0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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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關于借用資質施工的判例 最高院判例表明,借用資質施工,被掛靠方無權要求掛靠方支付掛靠費等。裁判要點為:建設工程領域借用資質的行為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出借人請求借用人按照工程價款的相應比例支付收益費(掛靠費、管理費),無法律依據。
最高院關于突破合同相對性原則的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指出,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存在三方當事人兩個法律關系:一是發包人與承包人之間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二是承包人與實際施工人之間的轉包或者違法分包關系。原則上,當事人應當依據各自的法律關系,請求各自的債務人承擔責任。為保護農民工等建筑工人的利益,突破合同相對性原則,允許實際施工人請求發包人在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責任。但該條解釋只規范轉包和違法分包兩種關系,未規定借用資質的實際施工人以及多層轉包和違法分包關系中的實際施工人有權請求發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責任。因此,可以依據《建工解釋一》第四十三條的規定突破合同相對性原則請求發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責任的實際施工人不包括借用資質及多層轉包和違法分包關系中的實際施工人。
以上是部分買賣建筑資質的法院判例,這些判例反映了在不同情形下,法院對于買賣建筑資質相關問題的判定和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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