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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5 09:0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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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以下簡稱小作坊)是指具有固定生產場所、從業人員較少、生產規模較小,主要從事傳統食品、地方特色食品等生產加工活動,滿足當地群眾食品消費需求的市場主體。新《食品安全法》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等的主要規定有以下兩條:第三十六條規定:“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等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應當符合本法規定的與其生產經營規模、條件相適應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證所生產經營的食品衛生、無毒、無害,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其加強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攤販等進行綜合治理,加強服務和統一規劃,改善其生產經營環境,鼓勵和支持其改進生產經營條件,進入集中交易市場、店鋪等固定場所經營,或者在指定的臨時經營區域、時段經營。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等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攤販等的違法行為的處罰,依照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的具體管理辦法執行。”
申請食品小作坊許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具有與生產經營規模、食品品種相適應的固定場所,并與有毒、有害場所和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具有與生產經營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生產設施、設備和衛生防護措施。
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包裝、存放等區域分開設置。
具有保證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試制的食品檢驗合格。
開展小作坊摸底建檔工作。省級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制定小作坊摸底建檔辦法,建立本行政區域小作坊名錄庫,定期匯總小作坊總體情況。縣級市場監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具體負責小作坊摸底建檔和動態管理,小作坊建檔率要達到100%。小作坊建檔應重點記錄以下小作坊名稱、開辦者姓名及身份證號碼、生產加工場所地址、食品類別及品種明細、主要原輔材料(含食品添加劑)及采購渠道、食品銷售區域等。
設立食品小作坊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食品小作坊許可證,并提供下列材料:
申請書。
所生產食品的產品標準文本。
生產經營場地設備布局和食品生產工藝流程說明。
自行檢驗或者委托具有資質的法定檢驗機構檢驗后出具的試制食品合格的證明材料。
向申請人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食品小作坊登記申請書。
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
所生產食品的工藝流程圖及生產場所平面圖。直接接觸入口食品生產加工的從業人員已取得健康證明的,可一并提交復印件。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應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小作坊有行業限制,不得生產加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等食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不含壓榨植物油),酒類(不含糧食釀造酒)及禁止生產加工的其他食品。
除以下情形外,還開展其他食品經營項目的,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
銷售食用農產品。
僅銷售預包裝食品。
醫療機構、藥品零售企業銷售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
已經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食品生產者,在其生產加工場所或者通過網絡銷售其生產的食品。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情形。
新《食品安全法》規定,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等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應當符合本法規定的與其生產經營規模、條件相適應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證所生產經營的食品衛生、無毒、無害,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其加強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攤販等進行綜合治理,加強服務和統一規劃,改善其生產經營環境,鼓勵和支持其改進生產經營條件,進入集中交易市場、店鋪等固定場所經營,或者在指定的臨時經營區域、時段經營。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等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縣級市場監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要督促小作坊嚴格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指導小作坊依法依規從事生產加工活動,告知小作坊開辦者禁止生產加工的食品品種,以及應當遵守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食品生產衛生規范和食品安全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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