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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4 09:3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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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電防雷檢測資質分為甲、乙兩級。申請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獨立法人資格:具備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能力。
經營場所:具有滿足防雷檢測業務需要的經營場所。
人員要求:
從事防雷裝置檢測工作的人員應當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資格證,并在其從業單位參加社會保險。
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資格證的人員中,應當有一定數量的與防雷、建筑、電子、電氣、氣象、通信、電力、計算機相關的高、中級技術人員。申請甲級資質,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二名,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六名;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高級技術職稱,從事防雷裝置檢測工作四年以上,并具備甲級資質等級要求的防雷裝置檢測專業知識和能力。申請乙級資質,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一名,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三名;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高級技術職稱,從事防雷裝置檢測等工作兩年以上,并具備乙級資質等級要求的防雷裝置檢測專業知識和能力。
管理體系與制度:具有防雷裝置檢測質量管理體系,并有健全的技術、檔案和安全管理制度。
檢測能力與信譽:具有與所申請資質等級相適應的防雷裝置檢測能力和良好信譽。
儀器設備:用于防雷裝置檢測的專用儀器設備應當經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檢定或校準,并在有效期內。
申請甲級資質,具有滿足相應技術標準的專業設備共計19種。
申請乙級資質,具有滿足相應技術標準的專業設備。
辦理依據:
《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國務院令第570號)第二十四條規定,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的單位應當具備一定條件,取得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頒發的資質證。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31號),明確了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在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中的職責。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或政府出臺的地方性氣象法規、政府規章。
受理機構:申請單位法人登記或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氣象主管機構。
決定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
審批數量:無限制。
辦事條件:
申請人條件:
獨立法人資格。
具有滿足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業務需要的經營場所。
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工作的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檢測能力,并在其從業單位參加社會保險;在具備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能力的人員中,應當有一定數量的與防雷、建筑、電子、電氣、氣象、通信、電力、計算機相關專業的高、中級專業技術人員。
具有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質量管理體系,并有健全的技術、檔案和安全管理制度。
具有與所申請資質等級相適應的技術能力和良好信譽。
用于雷電防護裝置檢測的專用儀器設備應當經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檢定或者校準,并在有效期內。
申請甲級資質,還應具備:
具有與承擔業務相適應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專業技術人員,其中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二名,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六名;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高級技術職稱,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工作四年以上,并具備甲級資質等級要求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專業知識和能力。
近三年內開展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項目不少于三百個,且未因檢測質量問題引發事故;雷電防護裝置檢測項目通過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組織的質量考核合格率達百分之九十以上。
具有滿足相應技術標準的專業設備。
取得乙級資質三年以上。
申請乙級資質,還應具備:
具有與承擔業務相適應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專業技術人員,其中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一名,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三名;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高級技術職稱,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等相關工作兩年以上,并具備乙級資質等級要求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專業知識和能力。
具有滿足相應技術標準的專業設備。
辦理材料:
申請甲級資質需提交:
《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申請表》。
現有資質證正、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專業技術人員簡表》,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資格證》的專業技術人員的技術職稱證書、身份證明、勞動合同、社會保險關系證明和《防雷裝置檢測資格證》的原件及復印件。
《近三年已完成防雷裝置檢測項目表》和氣象主管機構質量考核情況。
近三年二十個以上防雷裝置檢測項目的相關資料。
防雷裝置檢測質量管理手冊。
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或租賃合同的原件及復印件。
儀器、設備及相關設施清單。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復印件。
申請乙級資質需提交:
《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申請表》。
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正、副本的原件及復印件。
防雷裝置檢測質量管理手冊。
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或租賃合同的原件及復印件。
儀器、設備及相關設施清單。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復印件。
辦理流程:
申請單位向法人登記或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提出申請。
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在收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對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當場或者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視為受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受理后,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到申請單位進行現場核查。
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受理后,應當委托防雷裝置檢測資質評審委員會評審,并對評審結果進行審查。評審委員會評審時應當以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并提出評審意見。
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認定,專家評審所需時間不計入許可審查時限,但應當在作出受理決定時書面告知申請單位。通過認定的,認定機構頒發《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證》,并在作出認定后三十個工作日內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備案。未通過認定的,認定機構在十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弱電防雷檢測資質的有效期一般為五年。取得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應當在資質證有效期滿三個月前,向原認定機構提出延續申請。原認定機構根據年度報告、信用檔案及資質申請條件,在有效期滿前作出準予延續、降低等級或者注銷的決定。逾期未提出延續申請的,資質證到期自動失效。
部分地區會根據實際情況對資質有效期進行延期,例如甘肅省對受疫情影響無法如期進行資質延續的單位,其資質有效期延長3個月;黑龍江省將本批次公司注冊地為哈爾濱的防雷單位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證有效期延長2個月。
部分省份公布了當地的防雷檢測機構明細,例如:
寧夏回族自治區:甲級資質6家,乙級資質21家,合計27家。
四川:甲級資質30家,乙級資質74家,合計104家。
廣東:甲級資質19家,乙級資質40家,合計59家。
吉林:甲級資質9家,乙級資質91家,合計102家。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辦法》是規范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的重要法規。
明確了雷電防護裝置檢測的定義,即對接閃器、引下線、接地裝置、電涌保護器及其連接導體等構成的,用以防御雷電災害的設施或者系統進行檢測的活動。
規定了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等級分為甲、乙兩級,以及各級資質單位可從事的檢測范圍。
詳細說明了資質申請條件,包括基本條件、甲級資質的特殊條件和乙級資質的特殊條件。
規范了資質申請與受理的流程,包括申請單位應向法人登記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提出申請,以及應提交的材料。
確立了資質審查與評審的程序,包括現場核查、評審委員會評審等環節。
制定了監督管理的措施,包括對檢測單位活動的監督檢查、對不符合資質條件單位的處理等。
設定了資質延續的要求,取得資質的單位應在資質證有效期滿三個月前提出延續申請。
建立了信用管理制度,將檢測活動和監督管理等信息納入信用檔案。
明確了法律責任,對違反規定的檢測單位進行相應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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