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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0 09:3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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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資質· 許可證· 備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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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船只租賃資質需要滿足一系列的基本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具備相應的注冊資本。除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的封閉通航水域經營客船運輸的企業外,船舶運輸企業擁有的相應總運力應當分別滿足一定的最低要求,如經營沿海普通貨船運輸的,普通貨船需達到 2000 載重噸;經營沿海液貨危險品船運輸的,危險品船需達到 2000 載重噸,其中經營液化氣船運輸的,艙容需達到 2000 立方米等。
股東資格要求。設立客運、液貨危險品船運輸企業,至少一名持股 25%以上的股東具有 3 年以上相應船舶種類的海船、河船運輸經歷。其中股東是指通過合法程序取得相應的運輸經營資質的企業法人。如出資人曾是水路運輸業務個體經營戶,并持有《水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則可視為該出資人具有水路運輸經營資格;如出資人僅為從事過水路運輸經營管理工作或在船上工作的個人,則該出資人不具有運輸經營資格。在《國內船舶運輸經營資質管理規定》頒布實施前已從事船舶運輸的個體經營者組建航運企業,按《關于整頓和規范個體運輸船舶經營管理的通知》有關規定執行。
人員資質要求。企業海務、機務管理人員應取得相應的船員適任證書。申報文件提供的船員適任證書不受是否在有效期內的限制。經營客運、液貨危險品船運輸的,最高管理層中至少有一人應取得相應船船長或輪機長適任證書;海務、機務主管還應持有與經營船舶種類的海船、河船相對應的船長、輪機長適任證書。其中企業最高管理層人員可以兼任企業的海務或機務主管職務,但企業的高層管理人員、海務或機務主管人員不得同時在運輸船舶上兼職。
辦理船只租賃資質的具體步驟如下:
船舶建造或進口完畢,船舶出租人和承租人憑新增運力批準文件或登記證書、船舶融資租賃合同及其他材料到海事管理機構辦理船舶有關登記手續。
取得相關證書后,由船舶承租人辦理船舶營運手續。
以融資租賃方式(承租人、出租人屬“三資企業”的除外)購置具有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格的現有船舶投入國內水路運輸的,按照有關規定不必事先辦理新增運力手續。船舶購置完成后,由出租人和承租人憑所購船舶的《船舶營業運輸證注銷登記證明書》原件、船舶融資租賃合同及其他材料到海事管理機構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取得相關證書后,由船舶承租人辦理船舶營運手續。
對于國內非運輸船舶的融資租賃管理,參照相關通知精神辦理。
辦理船只租賃資質所需的材料主要包括:
新申領《船舶營業運輸證》時,需要提供《船舶營業運輸證》申領表、《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船舶國籍證書、船舶檢驗證書以及按規定適用的船舶入級證書、船舶安全管理證書;光租船舶還應提供光船租賃登記證明;海務、機務以及安全與防污染管理委托他人的,需提交與船舶管理業務經營者簽訂的船舶管理協議、船舶管理業務經營者的《國內船舶管理業務經營許可證》、符合證明;船舶運力批準文件或備案證明材料;購置或者光租已取得相應水路運輸經營資格的船舶,應提交《船舶營業運輸證》注銷證明文件原件或者法院拍賣證明文件;從事水路旅客運輸的,需提交經營人投保的承運人責任保險或相應的財務擔保證明。
換發、變更《船舶營業運輸證》時,需要提供《船舶營業運輸證》申領表、《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船舶國籍證書、船舶檢驗證書以及按規定適用的船舶入級證書、船舶安全管理證書;光租船舶還應提供光船租賃登記證明;海務、機務以及安全與防污染管理委托他人的,需提交與船舶管理業務經營者簽訂的船舶管理協議、船舶管理業務經營者的《國內船舶管理業務經營許可證》、符合證明;從事水路旅客運輸的,需提交經營人投保的承運人責任保險或相應的財務擔保證明;《船舶營業運輸證》。
補發《船舶營業運輸證》時,需要提供《船舶營業運輸證》申領表、《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船舶國籍證書、船舶檢驗證書以及按規定適用的船舶入級證書、船舶安全管理證書;光租船舶還應提供光船租賃登記證明;海務、機務以及安全與防污染管理委托他人的,需提交與船舶管理業務經營者簽訂的船舶管理協議、船舶管理業務經營者的《國內船舶管理業務經營許可證》、符合證明;從事水路旅客運輸的,需提交經營人投保的承運人責任保險或相應的財務擔保證明;《船舶營業運輸證》遺失情況說明。
注銷《船舶營業運輸證》時,需要提供《船舶營業運輸證》注銷申請表、《船舶營業運輸證》。
與船只租賃資質辦理相關的政策法規主要有:
為了加強對國內船舶融資租賃的管理,規范租賃行為,促進船舶融資租賃業健康發展,交通運輸部發布了相關通知,對國內船舶融資租賃活動進行了定 規范。
交通運輸部海事局負責全國船舶登記管理工作,各級海事管理機構依據職責具體開展轄區內的船舶登記工作。船舶登記機關辦理船舶登記,應當遵循依法、公正、便民的原則。同時,對船舶登記的程序、申請材料、受理意見、不予登記的情形等都做出了明確規定。
交通運輸部發布了關于融資租賃船舶運力認定政策的公告,對融資租賃船舶的定義、融資租賃出租人的資格、船舶交易手續、航運企業辦理認定融資租賃船舶為自有運力手續時應提交的材料以及認定權限等做出了規定。
在辦理船只租賃資質過程中,可能會遇到以下常見問題及解決辦法:
船舶權屬風險及船舶登記問題。作為租金保障,出租人應登記為船舶所有權人。但該所有權一定要在船舶登記機關進行登記,否則不能對抗第三人,同時也會影響其在承租人破產或者嚴重違約時的取回權。
光船租賃合同的內容問題。光船租賃合同應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名稱、船名、船籍、船級、噸位、容積、航區、用途、租船期間、交船和還船的時間和地點以及條件、船舶檢驗、船舶的保養維修、租金及其支付、船舶保險、合同解除的時間和條件,以及其他有關事項。出租人應當在合同約定的港口或者地點,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向承租人交付船舶以及船舶證書。交船時,出租人應當做到謹慎處理,使船舶適航。交付的船舶應當適于合同約定的用途。出租人違反前款規定的,承租人有權解除合同,并有權要求賠償因此遭受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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