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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12 09:2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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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PL許可證,全稱為GNU General Public License,是一種廣泛使用的自由軟件許可證條款,最初由理查德·斯托曼為GNU計劃而撰寫。這個許可證的最新版本是“第3版”(v3),發布于2007年6月29日。它的核心理念是確保程序的自由被完善的保留,并且賦予程序接受人一系列權利,包括運行、復制、發行傳播軟件的自由,以及在獲得軟件源碼的自由基礎上,改進軟件并將自己作出的改進版本向社會發行傳播的自由。
GPL協議規定,任何一套軟件,只要其中使用了受GPL協議保護的第三方軟件的源程序,并向社會非開發人員發布時,軟件本身也就自動成為受GPL保護并且約束的實體,即必須開放源代碼。這意味著,任何基于GPL許可證的軟件在其修改版或衍生版本中,都必須保持源代碼的公開性。
GPL所表達的這種流通規則稱為copyleft,與copyright(版權)的概念“相左”。copyleftGPL的程序,該修改文本的整體就必須按照GPL流通,不僅該修改文本的源碼必須向社會公開,而且對于這種修改文本的流通不準許附加修改者自己作出的限制。因此,一項遵循GPL流通的程序不能同非自由的軟件合并。
GPL允許用戶自由合作,相互分享他們對錯誤的修復和改進。用戶可以自由地進行修改并私人使用它們,而無需進行發布。但是,如果用戶以某種方式向公眾發布修改后的版本,依據GPL許可證,GPL要求用戶保證程序的用戶可以獲得修改后源代碼。
GPL許可證允許商業公司銷售遵循GPL許可證的軟件副本,并從中獲利。然而,GPL不允許對軟件收取任何費用或要求用戶提供個人信息,以獲取軟件。此外,GPL還規定,任何從商業公司那里獲取副本的人都有權再分發已修改或未修改的副本。
GPL許可證試圖避免自由軟件不斷受到軟件專利的威脅。它要求再發布者以個人名義獲得專利許可證,從而避免將軟件變為私有。這一規定確保了開源軟件社區的利益,并鼓勵了創新和知識共享。
GPL許可證是一種強大的開源許可證,它通過強制要求開放源代碼和copyleft機制,保護了軟件的自由和開源社區的利益。同時,它也允許商業公司參與到開源軟件的開發和分發中,形成了一個獨特的商業與開源社區共存的生態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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