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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07 10:1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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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行政機關在法定期限內不能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一定的時間。具體來說,除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而采取統一辦理或者聯合辦理、集中辦理的,辦理的時間不得超過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內不能辦結的,經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五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被許可人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的有效期的,應當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被許可人的申請,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這意味著,如果被許可人希望延期行政許可,需要在有效期屆滿前提出申請,并且如果行政機關未能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決定,那么默認視為準予延續。
在實際操作中,行政機關可能會出具行政許可延期通知書。這種通知書通常會說明延期的原因和期限,以及告知申請人相關的權利和義務。例如,民政部(廳、局)可能會出具行政許可延期通知書,其中包含了延期的事實和理由,以及延期后的決定期限。
行政機關在處理行政許可延期時,應當依法及時審查,并在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行政許可的決定。這樣可以確保被許可人在取得行政許可后能持續、穩定地進行生產、生活。如果行政機關未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可能會被視為準予延續。
行政許可延期是一個正式的程序,需要在有效期屆滿前提出申請,并可能需要經過一定的審查和批準過程。行政機關的決定可能會直接影響到行政許可是否能夠得到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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