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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01 14:5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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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公司注冊完成后,通常需要刻制的印章數量為5個。這些印章包括:
公章:用于以公司名義發出的信函、公文、合同、介紹信、證明或其他公司材料等。
財務章:銀行的各種憑據、匯款單、支票的用印等,另外也會用于財務往來的結算等等。
法人章:主要在做公司有關決議,以及銀行有關事務辦理時使用。
發票章:是在購買和開發票時使用。現在很多發票都是電子發票,沒有章的,只有簽章,所以發票章根據業務需求,可刻可不刻。
合同章:一般在單位對外簽訂合同時使用。
公章、財務章和法人章是必須要用到的。
發票章根據業務需求,可刻可不刻。
辦理公司刻章一般需要到公安部門備案,法人可以憑營業執照到公安局指定刻章點辦理。
具體情況可能會因澳門地區的具體規定和要求有所不同。建議在當地相關部門或專業服務機構進行詳細了解和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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