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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14 09:2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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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外資公司注冊資本
外國公司
有限公司有兩種類型,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公司。這兩類外資公司在注冊資本方面需要滿足以下要求。外資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人民幣3萬元(可以按外匯匯率結算)。外資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不得低于人民幣500萬元(可按匯率換算為外幣)。
最低的標準
公司法規定:一人有限公司注冊資本最低為十萬元,兩人以上有限公司注冊資本最低為三萬元。
一般外資企業注冊資本
公司注冊資本的出資方式和出資期限,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和中國有關法律、法規執行。依照《合資企業法》、《合作企業法》、《外資企業法》的有關規定執行。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辦法也可以適用《公司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
外資企業注冊資本的繳納期限
根據《中外合資經營各方出資若干規定》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外商投資企業審批登記管理的通知》的規定:
在合作企業合同中規定分期繳付出資的,甲、乙雙方的首期出資不得低于各自認繳出資額的百分之十五,應當自合營企業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三個月內繳付。
外資企業注冊資本:
外商投資企業注冊出資期限
外資企業的注冊資本(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
注冊資本≤50萬美元/年
50萬美元<注冊資本≤100萬美元/年
100萬美元<注冊資本≤300萬美元,期限為2年
300萬年美國人民幣<注冊資本≤1000萬美元,為期3年
低于注冊資本出資期限的1000萬美元,由審批機關根據實際情況核定
中外合資經營各方出資情況的規定
(1987年12月30日國務院批準,1988年1月1日對外經濟貿易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發布)
第一條為了保護合營各方(以下簡稱合營企業)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甲、乙各方按照合營合同的規定向合營企業出資,必須以合營企業所有的現金、實物為合營企業所有,不得有任何擔保物權、工業產權、專有技術等。
以實物、工業產權、專有技術作價出資的,出資人應當出具有效的所有權證明和處分權。
第三條合營各方不得以合營企業名義取得的貸款、租賃設備和其他財產或其他非合營企業的財產作為自己的出資,也不得以合營企業的財產、權益或合營另一方的財產、權益作為其出資的擔保。
第四條合營各方應當在合營合同中載明出資期限,并按照合營合同規定的期限足額繳納出資。合營企業按照有關規定出具的出資單,應當報原審批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合營合同規定合營各方應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六個月內付清全部貨款的。
合營企業合同中規定分期繳付出資額的,甲、乙雙方的首期出資額不得低于各自認繳出資額的百分之十五,自合營企業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三個月內足額繳付。
第五條甲、乙雙方如未在第四條規定的期限內繳納出資,合營企業視為自動解散,合營企業批準證書自動失效。合營企業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交回注銷登記不辦理注銷登記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交回營業執照并予以公告。
第六條第一期出資繳清后,合營各方未出資或超過合營合同規定期限三個月內未出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會同原審批機關發出通知,要求合營各方在一個月內出資。
合營企業未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繳納出資的,原審批機關有權撤銷其批準證書。批準證書注銷后,合營企業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繳銷營業執照,清算債權債務。未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并繳銷營業執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吊銷營業執照并予以公告。
第七條合營企業一方不按合同規定按時或足額繳付出資,即為違約。守約方應在一個月內要求違約方支付或足額支付其出資額。逾期仍未付款的,視為違約方放棄了合營合同規定的一切權利,應自動退出合營企業。守約方應在期限屆滿后一個月內,向原審批機關申請解散合營企業,或申請另一家合營企業批準,承擔違約方在合營企業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守約方因未繳納或者未足額繳納出資額而給違約方造成的經濟損失,可以依法要求違約方賠償。
前款違約方已按合營企業合同約定繳納部分出資的,合營企業應當清繳該部分出資。
守約方未按照第一款規定向原審批機關申請解散合營企業或者申請重新設立合營企業的,審批機關有權撤銷該合營企業的批準證書。準許證注銷后,合營企業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繳銷營業執照。未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并繳銷營業執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吊銷營業執照并予以公告。
第八條本規定實施前已取得營業執照的合營企業,合營各方或任何一方不遵守合營規定的在合同規定期限內繳納出資的,應當自本規定施行之日起兩個月內,按照合同約定繳納應繳的出資額。
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仍未足額繳納投資的,可以依照本規定第五條至第七條的規定辦理。
第九條執行本規定須取得合營企業營業執照,如甲、乙雙方未約定其在合營企業投資合同期限內,而逾期未付款的,甲、乙雙方應在本規定執行之日起兩個月內,按照有關合營企業出資期限的規定,在合營企業合同的補充協議中約定,報原審批機關審批、許可,并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如果合資雙方未能簽訂補充協議出資的期限付款,不能在兩個月內繳納出資,從而使合資企業無法準備建設或無法開業六個月簽發營業執照之日起,原審批機關有權撤銷批準證書的合資企業。準許證注銷后,合營企業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繳銷營業執照。未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并繳銷營業執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吊銷營業執照并予以公告。
第十條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各方的出資額參照本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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