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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4 10:3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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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程和時間
一、網上姓名驗證(5個工作日)
2與股東、法人面談(1個工作日)
三、窗口提交工商資料
四、一個工作日(5個工作日)憑三證取得營業執照
五、篆刻(2個工作日)
六、開立銀行基本賬戶(10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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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清單
一、擬設立公司名稱(5-10)
2擬設立公司注冊資本及持股比例
擬設立公司的經營范圍
自然人股東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擬設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財務負責人、監事名單及聘任文件
房屋租賃合同原件和產權證復印件
上海自貿區投資注冊公司
關于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
企業登記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推進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試驗區”)建設,建立與試驗區相適應的市場準入監管制度,根據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規劃,制定本規定。《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管理辦法》和《國家工商總局關于支持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的若干意見》,結合試驗區實際情況。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試驗區企業登記管理。
本規定所稱企業,是指企業法人、非法人企業及其分支機構。
企業法人、非法人及其分支機構的具體類型,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的分類標準確定。
第三條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自貿試驗區分支機構為企業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授權和本市現行職權劃分,負責試驗區企業的登記管理工作。
第四條試驗區除銀行、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直銷企業、對外勞務合作企業和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等法律、行政法規對實際繳納注冊資本另有規定外,其他公司實行認繳資本登記制度。
公司全體股東、發起人認繳或者認繳的注冊資本,不得注冊為公司實收資本。
第五條公司股東(發起人)應當獨立商定其認繳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期限,并在公司章程中記載。公司應當通過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布股東或者發起人認繳的股本、出資方式、出資期限和繳納情況。公司股東(發起人)應當對出資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股東(發起人)繳納出資額后,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向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備案,并提交驗資文件。
第六條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為3萬元的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關于特定行業注冊資本限額的決定另有規定外,取消一人有限責任公司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500萬元的規定;取消公司成立時全體股東(發起人)的出資額及出資比例的規定;取消公司全體股東(發起人)的貨幣出資占注冊資本比例的規定;取消股東(發起人)出資期限的規定做出充分的貢獻。
第七條試驗區企業除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的預登記事項外,向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后,可以從事一般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批準文件后,向登記機關申請營業執照;申請從事其他經許可的經營活動的,取得營業執照、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后,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第八條外商投資特別準入對行政措施清單(負面清單)之外的區域,區內外商投資企業應向登記主管部門申請設立登記,并向商務部門或其授權單位備案。
第九條在試驗區申請設立外商投資廣告企業或者申請增加廣告業務的,取消投資者主體資格、廣告經營業績限制和投資者設立、經營年限的要求。
外商投資廣告企業申請在試驗區設立分支機構的,取消全額繳納注冊資本、廣告營業額不低于2000萬元的要求。
第十條外商投資廣告企業在試驗區的項目審批和設立分支機構,實行備案制度。自貿試驗區新設外商投資廣告企業、合營方變更、股權轉讓、廣告經營范圍變更、注冊資本變更的,在申請設立變更登記時,申請人應向自貿試驗區分支機構提交備案材料。外商投資廣告企業在試驗區以外設立分支機構的,應在取得分支機構營業執照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自貿試驗區分支機構提交備案材料。
第十一條登記機關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正式審查。申請人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二條申請人可以根據需要,采用電子數據交換或者現場方式辦理外商投資企業的企業登記、審批(備案)、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登記主管機關將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統一接收到各職能部門,并統一送達有關證件。
第十三條試驗區企業除農民合作社和個體工商戶外,由登記機關統一發給營業執照,即《企業營業執照》。
本規定施行前已取得營業執照的企業,可以向登記機關申請領取新的營業執照。
第十四條試驗區企業應當公開年度報告。企業應于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登記主管機關報送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布。當年注冊的企業,應當從下一年開始報送年度報告。企業應當對其提交的年度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根據《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管理辦法規定》,將另行制定試驗區企業年度報告公示辦法。
第十五條登記機關對企業年度報告進行抽查,發現有違法行為、虛假申報、隱瞞真實情況或者作出虛假承諾的,或者經審查后收到報告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并將企業納入信用不良體系。違反企業登記管理規定的,除責令改正外,可以依照企業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并通知企業法定代表人和負責人。
第十六條登記機關應當建立非正常經營目錄制度,將未在規定期限內公布年度報告或者無法通過注冊住所(營業場所)取得聯系的企業列入非正常經營目錄,并通過市場主體信用信息披露制度向社會公布。
企業自被列入非正常經營目錄之日起三年內已履行年度報告公示義務的,可以向登記機關申請恢復正常備案狀態;超過三年未履行年度報告公示義務的,登記機關應當將其列入非正常經營目錄。不得恢復正常備案狀態,并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
第十七條登記機關通過政府事務信息共享平臺上傳、接收、反饋企業登記、備案、許可審批、年度報告、行政處罰等信息,實現信息共享。
第十八條區內企業遷出實驗區的,按區外企業登記管理規定辦理。
區外企業遷入實驗區的,參照本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外國(地區)企業在本規定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的登記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本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現行企業登記管理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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