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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0 09: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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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辦公場所應具有所有權或使用權。權屬的,應由企業出具房屋權屬證書;有使用權的,應提供3年以上的租賃合同或轉讓、借用證明,以及租賃/轉讓/借用人的房屋所有權證;無房產證的房屋不得使用。
2.辦公(住宅)房產證登記面積(可合計)不小于200平方米;辦公用房應位于同一建筑物的同一樓層;位于不同樓層,樓層之間應相互相鄰,且不應超過兩層(辦公用房超過200平方米的部分不受樓層條件限制,但必須位于同一棟樓內;辦公用房使用獨棟辦公樓的,不受樓層限制)。
3.辦公場所由投標保安公司獨立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其他單位共用。
4.辦公區域要明亮、干燥、通風。辦公場所要有明顯的功能區界限,各辦公室實行封閉式或半封閉式。培訓教室應為單間,多間不得合并。設備庫房應設置設備柜或設備架,設備應分類擺放整齊。
5.辦公場所(住所)應提供地理方位圖、房屋結構平面圖和現場色彩圖,并按合理順序對每張圖片作必要的標簽和文字說明。
6.野外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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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從浙江省工商局獲悉,《浙江省放寬企業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已經省政府同意,近日由省政府辦公廳印發。條例共14條,規定了放寬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的意義、應當遵循的原則、放寬登記的具體措施以及管理制度等內容,條例自209年4月4日起實施,農民專業合作社、個體工商戶住所(經營場所)登記參照執行。
據了解,《規定》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4)
7號),經省政府辦公廳同意,浙江省工商局將在調研和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提出。征求意見稿經省政府同意后,由省政府辦公廳發布。《條例》對放寬企業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住所(經營場所)登記實行申報制、實行“一址多照”“一照多址”等應遵循的原則作出具體規定。同時,明確要求工商登記機關要簡化登記手續和材料,方便企業登記注冊。要建立健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機制和公正規范的抽查制度,依托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平臺加強信用監管,提高企業住所(經營場所)管理的透明度、公正性和有效性。針對投訴舉報的企業登記住所(經營場所)與實際不符、住所(經營場所)申報違法虛假等問題,依法及時處理。
浙江省工商局相關負責人對《條例》進行了具體解讀:
-對企業住所(經營場所)登記實行申報制
工商登記制度改革的目的是打造便利化登記制度,大方向是降低準入門檻。根據本輪改革“寬進”的目標,《規定》將住所(經營場所)定位于營業執照記載的聯系地址,主要用于確定管轄范圍和送達法律文書。改革現行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方式,采取地址信息“申報制”,由申請人提交載明住所(經營場所)地址的信息申報表和場所合法使用證明,實行自主如實申報。
《條例》對住所(經營場所)和生產經營場所實行獨立登記方式。兩者地址不一致的,企業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按《條例》規定執行;兩者地址一致的,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關于生產經營場所條件的規定。《規定》明確,工商登記機關在工商登記環節只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對以違法建筑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的單位或者個人申請登記的,工商登記機關不予辦理。權利
在應當具備特定條件的企業住所(經營場所)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者使用違法建筑或者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由規劃、建設、國土、房管、公安、環保、安監等部門依法管理;涉及許可審批事項的,由負責許可審批的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監管。
-放寬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應遵循的原則
企業登記和準入制度改革既要順應社會降低開辦企業成本的呼聲,也要符合社會和諧發展的要求。因此,放寬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需要登記便利,規范有序;既要合理合法;應該是開放和管理的。
考慮到我省各市經濟社會發展和社會管理的差異,《條例》授權各地根據本條例,結合本地實際,出臺放寬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的細則。法律法規對住所(經營場所)有明確規定的,地方政府要嚴格執行;沒有規定的,不得擅自增加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提高登記門檻,增加開辦企業成本。地方政府制定細則要遵循權責對等原則,合理界定部門權責,做到權責對等,在發布的同時注重事中事后監管,確保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規范有序。
-實施一照多址等措施,充分釋放站點資源
為降低開辦企業成本,除將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方式修改為申報制外,《條例》還采取措施釋放現有場地資源,繼續實施已取得改革實踐成效的“一照多址”“一址多照”政策;進一步放寬日常辦公托管制度,對生產經營場所要求不高、不易影響周邊環境的電子商務、軟件開發、文化創意等企業住所(經營場所)可由商務秘書企業管理,明確商務秘書企業應承擔的責任。
-鼓勵企業住所(經營場所)依法合理申報
申請人選擇企業住所(經營場所)
)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住所(經營場所)所在建筑應當符合國家關于建筑安全、安全生產和國家安全的要求,違法建筑或者危險房屋依法不得作為企業住所(經營場所)。《條例》將住所登記為住所(經營場所)。申請人應本著鄰里和睦、居民安全的原則,按照《物權法》和放寬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的地方細則,經利害關系人書面同意后申請登記;軍隊、武警等單位所有且屬于特殊規定的房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關租賃憑證后,方可作為企業住宅(經營場所)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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