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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27 09:3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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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記賬認定辦法]代理記賬資格的認定辦法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申請代理記賬資格的機構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為依法設立的企業。
專職從業人員不少于3名。
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不少于三年,且為專職從業人員。
有健全的代理記賬業務內部規范。
代理記賬機構從業人員應當具有會計類專業基礎知識和業務技能,能夠獨立處理基本會計業務,并由代理記賬機構自主評價認定。
申請代理記賬資格的機構,應當向所在地的審批機關提交申請及下列材料,并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不少于三年的書面承諾。
專職從業人員在本機構專職從業的書面承諾。
代理記賬業務內部規范。
審批機關審批代理記賬資格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形式的,應當在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視為受理;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形式的,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申請。
受理申請后應當按照規定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1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審批機關負責人批準可延長10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作出批準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發放代理記賬許可證書,并向社會公示。審批機關進行全覆蓋例行檢查,發現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的,依法撤銷審批并給予處罰。
作出不予批準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應當自取得代理記賬許可證書之日起20日內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代理記賬機構名稱、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發生變更,設立或撤銷分支機構,跨原審批機關管轄地遷移辦公地點的,應當自作出變更決定或變更之日起30日內依法向審批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并應當自變更登記完成之日起20日內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代理記賬機構跨原審批機關管轄地遷移辦公地點的,遷出地審批機關應當及時將代理記賬機構的相關信息及材料移交遷入地審批機關。
代理記賬機構設立分支機構的,分支機構應當及時向其所在地的審批機關辦理備案登記。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區可能會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對相關規定進行一定的調整和補充。如果您是河南的企業,建議您進一步向當地的財政部門或相關機構咨詢,以獲取最準確和最符合當地要求的代理記賬認定辦法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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