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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13 2016-12-13 2016-12-13 2014-06-26 2012-05-30 2011 -06-14 2009-08-05 2009-08-05 2006-05-17 最近,根據12309中國檢察院,濟寧8人涉嫌強迫交易被捕!其中,涉案黨支部書記2人,村主任1人。
濟寧市018人因強迫交易罪被捕
>>>>涉案罪犯信息
被告人馬某,男,1967年**月**出生,公民身份證號3708111967********,漢族,小學文化,戶籍山東省濟寧市任城區,居住在* *濟寧市任城區**社區**號樓**304單元,濟寧市任城區**街道辦事處黨支部書記,濟寧市**交通實際控制人之一2018年10月10日,以涉嫌強迫交易罪被濟寧市公安局任城分局刑事拘留。 2018年11月16日,經本院批準,被濟寧市公安局任城分局逮捕。
被告人張某某,男,1972年**月**出生,公民身份證號3708111972********,漢族,中專文化程度,戶籍山東省濟寧市任城區,居住在任城。山東省東區濟寧市任城區**單元**棟**小區**樓東戶,濟寧市任城區**街道辦事處于**黨支部書記,濟寧**運輸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之一。2018年10月10日,被濟寧市公安局任城分局以涉嫌強迫交易罪刑事拘留。 2018年11月16日,經本院批準,被濟寧市公安局任城分局逮捕。
被告人楊某某,男,1968年**月**出生, 國籍3708111968********, 漢族, 初中文化, 戶籍山東省濟寧市任城區, 家住濟寧市任城區**街**村**街**濟寧市任城區村委會主任、濟寧市**交通運輸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之一。2018年10月10日,被濟寧市公安局任城區分局刑事拘留該局涉嫌強迫交易罪。同日,他因病被濟寧市公安局任城區分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馬某一,男,1978年**月**出生,公民身份證號3708111978********,漢族,中專文化程度,戶籍山東省濟寧市任城區,家住濟寧市任城區**社區**203幢,濟寧市**交通運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8年10月10日,以涉嫌強迫交易罪被濟寧市公安局任城分局刑事拘留。 2018年11月16日,經本院批準,被濟寧市公安局任城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2年**月**出生,公民身份證號3708111972********,漢族,初中文化,戶籍山東省濟寧市任城區,住在濟寧市仁城區**街道**宿舍**樓**單元**樓東,大×司機。 2018年10月10日,以涉嫌強迫交易罪被濟寧市公安局任城分局刑事拘留。 2018年11月16日,經本院批準,被濟寧市公安局任城分局逮捕。
被告人郭某嘉,男,1963年**月**出生,公民身份證號3708111963********,漢族,小學文化,戶籍山東省濟寧市任城區,家住濟寧市任城區**街**號樓7戶,**司機。 2018年10月10日,以涉嫌強迫交易罪被濟寧市公安局任城分局刑事拘留。 2018年11月16日,經本院批準,被濟寧市公安局任城分局逮捕。
被告人郭某毅,男,出生于**月**,1986年,公民身份證號3708111986********,漢族,初中文化,戶籍山東省濟寧市任城區,家住**街** ,20里,濟寧市任城區3號,**司機。 2018年10月10日,以涉嫌強迫交易罪被濟寧市公安局任城分局刑事拘留。 2018年11月16日,經本院批準,被濟寧市公安局任城分局逮捕。
被告人文某某,女,1991年**月**出生,公民身份證號3708271991********,回族,大專以上學歷,戶籍山東省濟寧市魚臺縣,居住在濟寧市任城區三里**樓**單位**樓西樓,濟寧市**交通有限公司會計師。 2018年10月10日,以涉嫌強迫交易罪被濟寧市公安局任城分局刑事拘留。 2018年11月16日,經本院批準,被濟寧市公安局任城分局逮捕。
>>>>本案調查由公安局任城區分局終結
本案的調查由濟寧市公安局任城區分局結案。被告人馬某甲、張某某、楊某某、馬某一、王某某、郭某佳、郭某一、溫某某涉嫌強行交易、敲詐勒索、虛開增值稅發票、包庇罪, 2019年1月16日被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法院受理后,2019年1月17日,被告人馬某佳、張某某、楊某某被告知有權指定辯護人。 ,并于同年1月18日通知被告人馬某毅、王某某、郭某佳、郭某某B。溫某某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被告人,審查全部案件材料。期間,該案曾兩次(2019年3月3日至2019年4月3日,2019年4月30日至2019年5月29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審查起訴期限為延長了兩次(2019 年 2 月)。 17 日至 2019 年 3 月 3 日,2019 年 6 月 30 日至 2019 年 7 月 14 日)。
>>>> 依法審查發現:
1 強迫交易罪
2012年至2017年5月期間,被告人馬某佳、楊某、張某、馬某一在濟寧市任城區****街道辦事處****煤礦注冊濟寧市**運輸有限公司,指使當地團隊代表王某某、郭某佳、郭某毅等人利用堵車、惡意制造交通事故、毆打他人等手段,強行壟斷煤炭運輸市場**煤礦,制定煤炭運輸市場規則,強行向煤炭運輸企業收取每噸煤炭運輸管理費共計56萬元以上,迫使濟寧**運輸有限公司,濟寧**運輸股份有限公司退出**煤礦運輸市場。
詳細情況如下:
1
2017年1月5日,為防止濟寧市**運輸有限公司運煤車輛從**煤礦運煤,被告人王某某、郭某佳、郭某一等人將煤炭攔下。濟寧市**運輸有限公司在**煤礦場的運輸車輛,導致**運輸有限公司無法履行與山東**發電有限公司簽訂的煤炭運輸合同,經估價,造成誤工損失3000元,違約金3000元。
2
2017年2月10日,為防止濟寧**運輸有限公司煤炭運輸車輛被包圍,被告人郭某佳等人惡意造成交通事故。 .多名車主毆打濟寧**運輸有限公司運輸車輛司機張某某、郭某兵。因郭某佳惡意造成交通事故,郭某兵駕駛的貨車被交警拘留14天。同時,濟寧**運輸有限公司與山東**發電有限公司簽訂的煤炭運輸合同無法履行,因價格評估造成人工成本等損失。
3
2012年至2017年5月,被告人馬某嘉、楊某某、張某某、馬某一利用濟寧市**運輸有限公司向濟寧**貿易有限公司收取煤炭運輸管理費。.
4
2012年12月至2017年5月,被告人馬某嘉、楊某某、張某某、馬某一利用濟寧市**運輸有限公司向山東**紙業有限公司收取煤炭運輸管理費人民幣。由于濟寧市**運輸有限公司的壟斷行為,**煤礦煤炭價格下調1元,**造紙業運費上漲2元。
5
2012年12月至2017年2月,被告人馬某嘉、楊某某、張某某、馬某一利用濟寧**運輸有限公司向山東****貿易有限公司收取煤炭運輸管理費人民幣。 .
6
2012年12月至2017年5月,被告人馬某嘉、楊某某、張某某、馬某一利用濟寧市**運輸有限公司向山東**投資有限公司收取煤炭運輸管理費。
7
2012年12月、2017年4月、2017年5月,被告人馬某嘉、楊某某、張某某、馬某一利用濟寧市**運輸有限公司收取山東**能源有限責任公司煤炭運輸管理費人民幣。其中,被告人馬某某、張某某、楊某某、馬某某對全部犯罪事實負責,被告人王某某、郭某佳對第一、二犯罪事實負責,被告人郭某某對第一、二犯罪事實負責。犯罪事實。第一次犯罪負責。
2掩飾罪
2018年10月,在公安機關對馬某佳等人涉嫌強制交易案進行調查時,被告人溫某某為馬某佳等人開脫罪責,向公安機關隱瞞真相,進行虛假陳述,指使他人作出虛假陳述。
3 敲詐罪
2012年9月,被告人馬某佳到濟寧市任城區****街**監獄后備樓工地,惡意編造理由,以毆打工地人員、威脅等手段勒索人民幣。 15萬來自現場施工負責人吳世謙。馬某家將10萬元存入**村賬戶作為占地補償費,另外5萬元交給楊某某,以接收濟南項目占用的土地進入**村賬戶。
>>>>以上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戶籍信息、濟寧**運輸有限公司注冊信息、煤炭車輛運輸合同等書證; 2、證人證言:證言XX、羅XX等人的言言證言; 3、受害人陳述:受害人宋某、郭興、吳某等的陳述;認罪與辯護; 5、評估意見:會計評估報告等; 6、視聽資料、電子資料:現場視頻光盤。
>>>>任城區檢察院對馬某佳等8人罪責分析 本院認為,被告人馬某佳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根據第十四條,事實罪名清楚,證據確鑿、充分,應當依法追究強迫交易、敲詐勒索罪的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某、楊某某、馬某一、王某某、郭某佳、郭某一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26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可靠、充分,六名被告人應當以強迫交易罪追究刑事責任; A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10條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可靠、充分,應當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本案犯罪的特點同時,本案是一個由三人以上共同犯罪組成的相對固定的犯罪組織,具有惡意犯罪集團的特征: 1 至少馬某家、楊某某、張某某、馬某毅集結王某某、郭某嘉、郭某毅7人參與共同作案。 2 犯罪活動的目的是強迫他人按噸繳納煤炭運輸管理費,以獲取非法利益。 3. 實施強迫交易罪3次以上。 4、組織績效明顯,基本成員固定,有明顯領導。是在馬某甲、楊某某、張某某、馬某一等人的領導下,有預謀、有計劃的犯罪活動。
>>>>被告人馬某嘉、楊某某、張某某、馬某某聚眾王某某、郭某嘉、郭某毅等人以強迫交易罪起訴被告人馬某嘉等8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關于犯罪集團的規定也符合“兩中兩部委關于辦理黑惡勢力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和《省高級檢察院、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的《關于進一步規范辦理黑惡勢力刑事案件的通知》規定了“黑惡勢力犯罪集團”的特征,犯罪集團應當以黑惡勢力脅迫交易犯罪集團的方式追究其刑事責任。其中,被告人馬某佳、楊某某、張某某、馬某一為該犯罪集團的主要成員,參與了全部犯罪行為,是主犯,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被告人王某某、郭某佳參與強迫交易罪的第一、二事實在兩項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刑法第一、二、四款;被告人郭某毅參與了強迫交易罪的第一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提起公訴的,請依法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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